交通事故未划责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实, 一审法院判令无号牌作业车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无号牌作业车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罗某诉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邵新颖
【摘 要】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未划责应当如何认定责任?
【关键词】 未划责的责任划分; 三期认定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2民初3754号
二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终3998号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9日18时10分许,彭某驾驶无号牌专业作业车,沿彭州市天桂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致和镇京果村1组路口时,在其驾车右转弯过程中,与沿天桂路由南往北行驶的罗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罗某受伤。罗某受伤后被送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次在该院住院),于2020年9月9日伤愈出院,产生医疗费386 256.1元。
罗某伤情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两处八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事故车辆系某街道所有,某街道将该车交由Z公司使用,Z公司亦因内部承包原因将该车交由杨使用,杨某又雇佣彭某驾驶该车辆从事环卫工作,本次事故系在雇佣期间所发生。事故车辆在J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J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 000元,杨某垫付各项费用275 632.13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经协商,对以下项目达成一致协议:住院伙食补助费3 120元。另外,双方确认罗某主张的营养期为783天、误工期为783天、护理期为783天;金额为349 259.98元的医疗费中自费药部分按67 155.03元进行扣除。
另,彭某驾驶的无号牌专项作业车专向系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超限、行车制动系右前制动软管老化开裂,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无号牌。
案件结果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彭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未能谨慎驾驶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无过错责任任,因无证据证明罗某存在过错,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判令,J保险公司向罗某支付赔偿款715281.43元,向杨某支付垫付款199427.68元,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罗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反相关规定,其主张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令J保险公司向罗某支付保险赔偿金433507.37元,向杨某支付垫付款222289.01元 。
律师点评
首先,本案因交警并未对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在庭审中法官重点审查双方在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应当积极应诉,举示证据证明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及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
其次,关于三期的时长,虽然《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A.5规定了“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即三期的评定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但同时该规范第A.6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因此,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三期的认定根据伤残评定前一日确定已经明显超过24个月的,作为答辩人应当根据该规定A.6主张以24个月为限。
最后,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本案罗某伤情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两处八级、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一审法院判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40000元,因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不符,金额明显失当,二审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综上,建议在作为答辩人应诉过程中,未划定责任的案件积极举证证明双方的过错程度,如三期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失当的情况下,结合相应的规定主张调减。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