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12条租赁权 对金融债权的影响和救济
作者:廖晓丽
【摘 要】《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抵押权人可收取抵押物孳息,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该条文,如何判断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法定孳息是司法实务尤其是执行阶段案款分配时的难题之一,本文旨在厘清《民法典》第412条的实质内容,以及金融债权在主张《民法典》412条收取租金的权利时需关注的要点。
【关键词】民法典;412条;法定孳息;扣押;抵押财产;抵押权
通过**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民法典》第412条,案件多为执行异议诉讼,且多对变价方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执行异议,由此可知,412条已经实质上成为对抗执行申请人权利的法律路径。
《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抵押财产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即租金依法应认定为抵押财产的法定孳息。
一、抵押权人适用412条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租金)须具备条件:
1、债权状态:债务人违约不履行到期债务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
2、时间要求:必须是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后;
3、司法措施:抵押物被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措施;
4、通知义务:抵押财产被扣押后,抵押权人已经通知应当给付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5、除外情形:抵押权人未通知义务人(如承租人),则抵押权人无权主张收取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租金)。
二、 412条规定的“扣押”措施
(一)扣押
《民事诉讼法》中的扣押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而言,扣押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在采取扣押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给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此外,如果扣押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人民法院会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确保扣押措施的有效实施。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解释可知,查封、扣押、冻结是三种不同的查控措施,针对不同的需查控财产。
《民法典》第412条规定,债权人在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并通知义务人后抵押权人才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412条规定中仅用扣押一种查控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查控措施,除扣押外还有冻结、查封等措施,412条规定是局限于“扣押”一种措施,还是应当包含冻结、查封等措施?在检索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因412条“扣押”措施引发的争议较多。
(二)与扣押有关的规定
《民法典》《**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涉及财产强制措施的规定时,通常表述为“查封”“扣押”,且“查封、扣押”的表述最多,由此可知,查封和扣押为两种查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六条针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七条为查封不动产的规定,纵观法律规定,并无单独规定“扣押”不动产的表述。
序号 |
法律规定 |
具体条文 |
具体表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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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第412条 【抵押财产孳息归属】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冲抵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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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条【**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 |
有下列情形……权人的债权确定: ......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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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条【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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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6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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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第37条 |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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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106条 |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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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条 |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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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条 |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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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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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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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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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条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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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条 |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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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条 |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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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条 |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如果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前款规定外,涉外民事纠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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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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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
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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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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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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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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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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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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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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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 |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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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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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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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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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 |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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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 |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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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保留所有权已办理登记的,第三人的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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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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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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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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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 |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动物和天然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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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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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完成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完成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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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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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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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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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条 |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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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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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
第31条 |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
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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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条 |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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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条 |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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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条 |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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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案例,对《民法典》第412条中的“扣押”措施多做广义解释,无论查封、扣押还是冻结保全措施目的一致,均为防止财产转移,防止脱离权利人控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即:无论动产、不动产、货币等只要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即触发412条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的权利。
三、412条规定的扣押措施,是否应限定在抵押权人自身案件所在法院查封抵押物。
如前所述,抵押权人适用412条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租金)的条件,必须是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扣押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措施。但是,412条并未明确规定,采取扣押措施的案件是债权人自身案件还是其他第三人案件,在其他法院查封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是否仍然有权收取法定孳息。
**人民法院(2019)**法执监479号执行裁定¹(2019)**法执监47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抵押权的本质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保证抵押债权的实现,在法院查封该财产后,租金作为抵押物交换价值的一部分,应当算入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抵押物不论被哪个债权的执行法院扣押,均不影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2023)**法民申692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²(2023)**法民申692号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某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查封案涉房产时,杜某某作为抵押权人尚未行使抵押权,某银行自贸区分行申请查封案涉房产的效果在于限制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处分,并不能产生抵押权人杜某某启动抵押权实现程序的法律效果。692号裁定的观点为,应限定在抵押权人自身案件所在法院查封抵押物,抵押权人才可以主张享有抵押物孳息的优先受偿权。
正是从**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在适用《民法典》412条存在差异,直接导致金融债权在执行阶段出现大量执行异议案件,导致金融债权清收进度严重滞后。在法律未进一步厘清412条适用的条件前提下,作为抵押权人的金融机构也应当谨慎减少基于412条租赁权造成的执行干扰。
四、 抵押权人的救济措施
1.及时发出《支付租金通知书》
抵押权人无论自身案件,还是第三人案件,在抵押物被查封时,均向承租人发出《支付租金通知书》。
2.保全申请中应包括查封抵押物租金
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起诉讼时,申请法院对抵押物采取保全措施,其中,也应对抵押物孳息采取保全措施。
3.申请法院通知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提存孳息
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保全之时,应及时申请法院通知法定孳息清偿义务人提存孳息。否则,清偿义务人因不知抵押财产被保全的情况而将法定孳息支付给抵押人的,仍产生清偿效力。
责任编辑:廖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