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性脑出血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杨茜
【摘要】马某工地施工时突然摔倒,送至医院检查后,医院认定为“自发性脑出血”,后马某家属要求转院,马某在转院途中因抢救无效死亡。马某家属认为其是因为意外摔倒后受伤,因病情严重而死亡,属于意外死亡,承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键词】摔倒;自发性脑出血;转院途中死亡;因果关系;意外事故定义
一、案情简介
马某系阿坝金川县某工地的工人,2024年3月6日**天上工时,突然摔倒,其工友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金川县人民医院就诊。金川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后,诊断为:脑出血个人史、头晕、胃炎。因治疗条件受限,马某又被送至阿坝某医院进行治疗。经过阿坝医院检查,诊断马某为:自发性脑出血、高血压病3级 极高危组、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十五项疾病,《入院记录》中还载明:入院前6+小时,患者因无明显诱因于行走时突然跌倒,跌倒后立即出现意识障碍。3月7日,阿坝医院对马某进行了手术,手术顺利。3月8日,马某家属要求将马某进行转院,医院多次告知家属转院途中存在极大风险,会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仍然要求转院,因此医院同意转院。当晚,马某在转院途中因病情突然加重死亡。
据悉,案外人张某在A保险公司处为马某等14名工人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因意外伤害身故、伤残的保险责任限额50万元。现马某家属认为,马某的死亡系因其在工地上被绊倒后导致的脑出血然后死亡,并非马某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属于意外死亡,因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死亡是否属于意外死亡。
根据案外人张某投保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存在明确的解释“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条件。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且各地法院也将该解释作为保险行业对于“意外伤害”认定的标准,由此可见,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死者/伤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受伤。而本案中,马某家属认为马某系意外导致摔倒的,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马某确系意外导致的摔倒,本案也并未进行死亡鉴定,死者已经下葬也失去了死亡鉴定的条件,因此应当以医院出具的病例等进行认定。
根据两家医院的诊断来看,马某存在自发性脑出血、高血压3极 极高危等多种能够导致其死亡的疾病,根据中华医学会神经病学分会出版的《中国脑出血诊疗指南》(2019)中,对自发性脑出血作出如下定义:自发性脑出血是指非创伤性脑内血管破裂,导致血液在脑实质内聚集。可见,自发性脑出血系自身突发疾病,并非受到外来创伤导致。上述观点也在生效的司法裁判中对应,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甘08民终298号判决书中有这样的表述“党煜杭死亡原因主要系脑内出血,而脑内出血一般分为自发性脑出血与外伤性脑出血,党煜杭在排除外伤性脑出血的情况下,其死亡原因系自发性脑出血的概率极大,且其就诊的医疗机构诊疗医生意见亦为“主要考虑是自发性脑出血,自发性脑出血主要考虑自身疾病或身体机能方面的问题”。据此,被保险人党煜杭死亡原因为自发性脑出血具有高度可能性,不属于意外保险约定的意外伤害的情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川11民终304号判决书中也认定,自发性脑出血不属于意外,不属于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因此,律师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马某确系因为意外摔倒后造成的脑出血,自发性脑出血也并非意外事故导致的,因此,在没有反向证据证明马某确系意外死亡的情形下,其死于自发性脑出血存在高度盖然性,其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还需要注意的是,马某并未发病后立即死亡,而是在医院进行救治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进行转院的情况下在转院途中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因此,家属要求转院的行为也是导致马某死亡的原因。
综上,认定是否属于“意外”并非当事人根据主观判断认定,而是需要结合死亡鉴定、医院病历等综合判断,在没有死亡鉴定的情况下,就需要分析可能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否属于“意外”,只有符合意外的标准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则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