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卫正义的勇士,维护公平的标兵” ——康定46户业主集团诉讼案回顾

发布日期:2022-1-21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1206
详情介绍

      2022年1月17日,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鲁良成律师和曹远军律师收到委托人“康定市新天地一区四十六户业主”赠送的锦旗。锦旗上绣着“捍卫正义的勇士,维护公平的标兵”十四个金黄色的大字,深刻表达了委托人对办案律师诚挚的感谢以及对办案律师所付出努力的肯定。同时委托人还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赠送了一面锦旗——“权利的审张者,公正的护道人”,高度赞扬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及价值理念。

      2018年11月,康定市新天地小区46户业主代表来我所向鲁良成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问题,经过鲁律师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讲解后,业主代表十分满意,当即签订了代理合同。鲁律师带领团队成员对该46个集团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形成了完备的代理思路和方案,经过长达3年多的漫长诉讼历程,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取得胜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实属不易。现将该系列案件经历简单与大家分享如下:

案件简介:

      成都某建筑公司(下文简称建筑公司)作为康定新天地项目部分房产的产权人,于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分别与某销售代理公司(下文简称代理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合作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2015年6月2日,根据《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向代理公司出具了《委托书》,约定建筑公司全权委托代理公司对位于康定县炉城镇榆林新区新天地一、二区物业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收款、过户、权证办理、税费收缴、相关政务部门及银行、公积金中心等相关事宜对接、办理,委托期限为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2016年4月23日,代理公司与陶某某签订了《房屋团购合同》。而后,小区46户业主通过陶某某组织人员团购与代理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建筑公司位于康定市炉城镇榆林新区新天地一、二区房产。合同签订后,小区46户业主将购房款足额支付给了陶某某。其后,陶某某将团购的购房款共计1300多万元分多次转账支付给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并将房屋交付小区46户业主,但房屋仍登记于建筑公司名下,未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取得胜诉,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代理公司协助小区46户业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维护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有2个难点:1、开发商建筑公司出具给销售商代理公司的《委托书》是否超过时效?《委托书》是否真实有效?

      因46户业主中有6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超过了建筑公司出具给代理公司的《委托书》的委托期限(委托书载明的期限至2016年6月1日,最晚有2018年签订合同的情况)。经过分析发现,虽委托书期限只到2016年6月1日,但是建筑公司和代理公司的《销售代理合同》却延续到了2018年,且代理公司直到2018年都还在使用《委托书》为其他购买了房屋的业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代理公司的行为至少构成了表见代理。

      建筑公司在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另一案中申请对《委托书》的印章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四川求是司法鉴定所对《委托书》上的印章进行鉴定,其《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委托书上的印章与建筑公司备案印章不符。建筑公司又向康定市公安局报案称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印章,公安局刑事立案后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委托书》上的印章为真实的。法院最终采信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2、《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建筑公司主张代理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建筑公司利益,签订的案涉房屋团购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案涉46套房屋合同价格并不明显低于市场价,均已支付相应价款,业主也早已装修入住。一二审法院均认可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建筑公司应当为案涉46套房屋的业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省高院在充分听取我方关于再审答辩意见后作出了不予再审的裁定。自此,46户业主心中大石落地,期盼已久的房产证也在陆续办理中。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守法、求实、敬业、创新”的原则,努力构建学习型、思考型、创新型的律师团队;始终坚持“法律公正至上”、“为客户谋取法律利益**化”的执业理念。在本次案件的承办过程中,鲁良成律师及团队律师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坚持不懈的努力,坚决捍卫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利益的**化,为委托人争取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果,获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也充分展现了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及正确价值理念。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鲁良成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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