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意思表示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系列(二)

发布日期:2024-8-27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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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琳、罗欢

【摘要】《民法典》将共同意思表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类型之一,但是并未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之内涵,只是将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具体表现形式。意思表示涉及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与知情且无异议相比,同意权更适合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同意权又包含对共同举债和共同偿债的同意权。共债共签属于共同举债的同意权,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偿债的同意权。共同举债包含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即在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具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

【关键词】共同意思表示;共同举债;共同偿债

一、问题之缘起

《民法典》**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共债共签和事后追认都是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除了上述两种共同意思表示外,还具有其他类型的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并未在立法时列举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判断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但是在共债共签认定上存在一定争议。从文义解释来看,共债共签即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签名,而这个共同签名表示形式多样化,包括举债人配偶以举债人、举债人配偶、担保人、见证人、委托人等的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并非所有的共同签名都属于共同举债,尤其是在以举债人配偶的名义对外举债时,不同法院有不同观点。有的法院认为举债人配偶非举债人的名义债务凭证签名认定为共同债务,也有法院认定并非共同债务。要认定举债人配偶以非举债人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是否属于共同意思表示,则需要回归到夫妻是否具有共同意思表示。

二、共同意思表示的司法实践

(一)配偶作为保证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举债人配偶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对此,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为夫妻关系具有特殊性和亲密性,一方借款,配偶作为保证人签字,即表明对借款知情、无异议,且同意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借款及由此产生的负担均已达成合意,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为:举债人配偶以非举债人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仅能证明对债务知情,且未提出明确反对,无法推定其对债务的成立和债务承担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剥夺了配偶行使同意权、先诉抗辩权等权利。另外,若将其认定为共同债务,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收集了(2021)鲁1312民初3283号案例,该案例以举债人配偶以担保人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承办法官认为:举债人配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该行为表明举债人配偶对举债人的借款事实知晓,并同意受该债务拘束,举债人并未侵犯举债人配偶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相反,举债人配偶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更能说明其夫妻二人对于借款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享有了平等处理权,债权人举债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举债人、举债人配偶共同偿还。

(二)以举债人配偶签名的夫妻共同债务

以举债人配偶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也有可能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举债人配偶以配偶名义在对外举债的凭证上签字能否推断出举债人配偶具有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构成共同意思表示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理由为举债人配偶在对外举债的凭证上签字能证明举债人配偶明知举债人对外举债,举债人配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明确反对则视为默示同意,由此认定举债人配偶具有清偿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举债人对外举债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类案判例有(2019)湘0112民初3763号金融借款案、(2019)闽0824民初3306号金融借款案等。二是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举债凭证并未有约定举债人配偶承担清偿或保证责任,举债人配偶虽然知晓举债人对外举债,但不能推断出举债人配偶具有对外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也无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为个人债务。类案判例有(2021)辽02民终6708号金融借款案。

(三)配偶作为见证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举债人对外举债,配偶作为见证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同时间,有不同观点。在《婚姻法》时代,由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而配偶以见证人的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发生了变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故而配偶以见证人的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属于个人债务。《民法典》沿用了《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此,在司法实践中,配偶以见证人的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属于个人债务。由此看出,配偶以见证人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字并不属于共同意思表示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得出举债人配偶具有共同举债或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2020)沪0117民初6924号民间借贷案、(2022)桂1226民初1315号民间借贷案予以支持,认为仅凭配偶以见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不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三.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

除《民法典》规定的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外,还有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保证等。共债共签、共同作出口头承诺、共同作出某种行为的共性在“共”字,这三种形式包含了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事后追认是指举债人配偶在债务发生之后对债务的认可,从时间节点来看,债务产生是作出共同意思表示之前,因此,事后追认并非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当债务产生之后,举债人配偶认可了债务,即需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而,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为共同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保证又与上述共同意思表示略有不同。首先,保证是在债务发生时做出的一种承诺,即作出保证时,举债人配偶明知举债人会对外举债,但知情并不能作为共同表示的意思表示,知情只是对某一法律事实或者是客观事实的了解,对外并未作出举债的意思表示。其次,保证是对举债人对外举债无异议,但是无异议并不能等同于举债人配偶同意以自己名义对外举债,否则就等同于共同举债。再次,举债人配偶作出保证,则认可了在保证期限内,举债人不承担清偿责任,则自己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由此来看,举债人配偶具有偿债的意思表示。虽然保证责任与清偿责任属于不同的责任类型,但是举债人的配偶对举债人对外举债提供担保与一般的保证也不同,配偶之间的担保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若将配偶之间的担保与一般的保证等同处理,那么夫妻共同债务与一般的共同债务并无二致。另外,担保责任也有清偿的意思表示,只是清偿时间和清偿顺序有所不同。因此,在举债人配偶对举债人对外举债作出担保时,认定为共同意思表示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妥,只是属于共同清偿的意思表示而非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

在部分法院判决中认定了“知情+无异议”视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在举债人对外举债时,举债人配偶以举债人配偶的名义在债务凭证签名,由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并不认可。同意属于一种积极的行为,是对某一观点、某一行为表示认可,这种认可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但必须是一种明示的、积极的行为。而“默示同意”属于一种谬论。默示是表示不发表任何观点,可以用中立或者弃权表示,同意是一种积极的赞同,中立或弃权与赞同在某一观点或某行为中并不能同时存在.从法理而言,“知情+无异议”并不等于同意。而以“知情+无异议”作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是不可取的。故此,夫妻共同债务中共同意思表示只能是共同举债或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

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与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相比,后者作为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标准更为合理。共同举债应当包含两种意思表示,一是举债的意思表示,二是偿债的意思表示。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举债人举债则需承担偿还责任,共同举债则需共同偿债。共同举债必然包含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即二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前者包含后者。共同意思表示包括多种类型,共债共签是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共同口头承诺和共同作出某种行为属于共同举债或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事后追认属于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担保是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举债人名义在债务凭证上签名属于共同债务也是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故此,当下所有共同意思表示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共性为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即判断是否构成共同意思表示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则需判断是否具有共同偿债的意思表示。

从《民法典》现有条文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除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家事代理、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外。“知情+无异议”不属于共同意思表示是符合法律条文和立法目的。虽然在“知情+无异议”不构成共同意思表示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构成家事代理型、夫妻共同生活型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先考虑是否具有共同意思表示,若不具有共同意思表示,再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片面理解共同签名,错误理解共同意思表示。

  责任编辑: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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