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划责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实, 公交车司机没有任何过错,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下 承担无责赔付

发布日期:2024-8-29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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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新颖               

【摘  要】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未划责应当如何认定责任?

【关键词】交通事故;无法查实;无责赔付

【案件索引】汪某诉巫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案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5民初12981号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0日,被告巫某驾驶川 A04774D“广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至成飞大道南段西城尚锦小区门前路段处时,遇同方向汪某骑行共享单车行驶至此,汪某骑车往左侧偏倒倒地,与公交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汪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汪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四川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于2021年4月7日出院,该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证明,其未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2021年12月30日,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以“成蓉司鉴[2021]临鉴字第 3339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对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损害致残等级鉴定为九级、护理期为180日、营养期为180日误工期酌定为评残前一日。

    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A公司,租赁给B公司,事故发生时,巫某从事公交巴士运行工作,为驾驶员。

    事故发生后,贵司垫付费用共计350904.8元。

    汪某诉巫某、A公司、B公司、保险公司案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2年7月1日受理。

案件审理

    本案中,法院认为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有过错。《四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法律法规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 (四) 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天网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出事发前汪某骑行自行车和巫某驾驶机动车各行其道,事发时汪某突然从非机动车道朝行进方向的左后侧倾斜倒入机动车道内以致与机动车右后部擦剐倒地受伤。机动车方驾驶员巫某在机动车道内中速正常行驶,对此突发情况,事前无法预料,事中无法采取避让措施,事后及时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故法院认为机动车方驾驶员巫某对汪某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方驾驶员巫某所在的B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车主A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焦点一:交警大队未划责,驾驶员是否承担事故责任

    一、巫某在事故发生时,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未认定巫某应当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二、巫某在驾驶公交车过程中,并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三、汪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骑行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进入机动车道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未能举证证明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焦点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案中被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项下承担无责任赔偿限额内的费用。

    综上,建议涉及此类案件的应诉过程中,未划定责任的案件积极举证证明双方的过错程度,厘清责任划分。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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