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交强险后驾驶员下车被自己车辆碾压死亡,家属能否向本车保险公司索赔?
作者:高宇翔
【摘要】某大货车已分别向A、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包括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温某在驾驶该大货车时,下车检查车辆状况,但由于该过程中未拉手刹,导致车辆向前滑行,被碾压致死。温某家属因此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温某并不当然转化为投保保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赔付对象。
【关键词】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交强险;车辆驾驶员;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8日,温某驾驶大货车时,将车辆暂时停放在应急车道内,下车检查车辆状况。由于过程中未拉手刹,导致车辆向前滑行,造成温某被碾压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车在事故发生前已向保险公司A投保了交强险,向保险公司B投保了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和乘客)。温某家属因保险索赔,发生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温某能否转化成为投保保险中的第三人。根据侵权法原理,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害者,同时更不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因此,温某不属于赔付对象,对于温某家属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除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外,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温某系案涉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其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不产生侵权责任,也不会因此成为赔付对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律师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若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辆内人员、被保险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并不转化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
虽然交强险的性质为强制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但其承担的赔偿范围也应当限制在合理程度内,不能大幅度、大范围波动。驾驶员在驾车时下车查看车辆情况,从广义来看,仍然不能否认其车辆实际驾驶人的身份。在此种前提下,仍应当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不将其认定为赔付对象。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