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意外险参保未报备,工伤赔偿是否拒赔

发布日期:2025-9-10来源:君合律师作者:王清影浏览量: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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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建设工程领域,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对建筑企业的职工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给予的特殊保护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但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存在部分承包单位已经按规定缴费投保且其职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工伤但被拒绝理赔的情形,使得作为承包单位的建筑企业和受伤的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为避免上述情形发生,我们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希望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拒赔。

一、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规定,“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第六条规定,“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三)《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经办机构。”

    第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动态实名申报方式,例如24小时网上申报、传真等,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上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暂不具备动态申报人员增减情况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利用现场摄像、照相,单机或联机的静脉、人脸、指纹等生物特征等信息技术考勤设施等方式,即时记录、动态更新从业人员出勤情况,作为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认定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意外险参保未报备,工伤认定后应当予以赔偿。

(一)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解释与适用

    建筑企业投保建设项目意外险后,应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但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农民工已未在项目现场工作,但工程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未及时将人员情况报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的情形,这导致了农民工所受工伤已被认定的情况下,仍可能存在被社保经办机构拒赔或人民法院裁决的风险。

    作者在代理的多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纠纷案件中,因涉及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赔付的问题均存在被裁判机构要求核实劳动者是否在报备名册中的情形:若农民工在名册中,可以证明农民工在涉案项目工作的事实;但农民工不在名册时,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也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符合项目参保时间、范围,是否实际参与了参保项目的施工,是否可以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处理,不能简单以工伤人员未纳入参保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以(2024)宁0522行初40号行政判决[1]为例

    某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请求: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证明》,社保中心向沈某1予以赔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查明,某建设工程公司系海原县罗山整村推进项目硒砂瓜交易大棚建设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某建设工程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自然人沈某某,沈某某又招用劳动者沈某1从事电焊工作。2019年7月22日,沈某1在罗山整村推进示范村项目中搭建硒砂瓜交易大棚时受伤。2019年10月12日经县人社局认定沈某1为工伤。2019年11月13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定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2023年2月28日经中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捌级。另查明,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海原县关桥乡罗山整村推进示范村项目购买工伤保险,保险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并支付工伤保险费。2023年11月23日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未查询到沈某1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另查明,2019年1月24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业务通办事项的通知(宁社保发[2019]3号)》载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人社”)或宁夏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旗舰店(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网“人社旗舰店”)办理‘不见面’参保、转移和变更业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能否撤销;2.案外人沈某1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未查询到沈某1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事实和人为因素,因此该证明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故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案外人沈某1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2014]103号)**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以花名册为准;建筑企业主张不在花名册单位职工伤亡确系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建筑企业支付。建筑企业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2019年1月24日,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调整社会保险业务通办事项的通知》(宁社保发[2019]3号)载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按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通过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或宁夏政务服务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旗舰店办理‘不见面’参保、转移和变更业务”。虽然某建设工程公司为案涉工程办理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办理该工程保险且缴纳保险费的时间均在案外人沈某1参加劳动之前,但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当时办理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时已将案外人沈某1纳入用工人员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增人员范围之内,某建设工程公司也未提供其向社保中心提交用工人员花名册的相关证据,且社保经办机构未查询到沈某1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故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此案件中,法院将农民工纳入用工人员或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增人员范围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伤理赔的必然要件,并直接以此驳回了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与前述文件不符。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答疑意见[2]

    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本应覆盖项目全体农民工。若企业未及时报备新增人员,其发生工伤能否获赔?**人民法院第十八批“法答网精选答问”(问题2)明确:项目参保以工程总造价缴纳保费,覆盖范围不限于实名登记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需综合考量劳动者实际施工参与、劳动关系成立等核心因素,社保机构不得仅以未报备为由拒付。该观点以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支撑(入库编号:2024-12-3-008-004),平衡企业责任、社会保障与劳动者权益,对建筑行业工伤处理具指导意义。

 

问题:建筑企业已办理项目参保但未在农民工上岗前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答疑意见:按照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缴纳工伤保险费,并非按照通常的工资总额缴纳。这既是对建筑企业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建筑企业的职工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给予的特殊保护。缴纳项目工伤保险,应覆盖项目中的所有职工。

    建筑企业应当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的人员为准。因未及时更新人员增减参保手续,未经报备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考虑劳动者是否符合项目参保时间、范围,是否实际参与了参保项目的施工,是否可以确定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处理,不能简单以工伤人员未纳入参保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经办机构也不得仅因建筑企业未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而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入库参考案例“某建筑安装公司诉安徽省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保险待遇案(入库编号:2024-12-3-008-004)”的裁判要旨即认为,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在参保期内,未报备登记职工在该项目范围内发生工伤后,保险经办机构以未报备为由拒绝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咨询人: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晶

答疑专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赔偿办) 刘丽君

三、总结与管理建议

     建筑企业在投保建筑工程团体险后,应及时上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动,定期进行数据核对,避免重复申报或错误申报,培训社保工作人员定期学习社保经办政策。如出现工伤但未在名册内的情况,及时与社保经办机构人员进行沟通,提供用工资料、法律法规等予以佐证和说明,协助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理赔。

 

注释:

[1]

[2] 《四川审判·法答精粹│建设项目参保未报备,农民工工伤维权被拒?法官说不行!》发表于微信公众号四川高院 2025年8月27日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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