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已箭在弦上

发布日期:2012-4-9来源:君合律师作者:管理员浏览量:1866
详情介绍

中小企业私募债已箭在弦上

-----21世纪经济报道

45下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详细阐述了中小企业私募债从定位、到整体设计框架与法律依据、风险控制以及最新进展情况等四方面的内容。

要点归纳为:  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发行

定价或在同期贷款利率三倍内

信披按发行契约承诺进行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两法规定的范畴。根据《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均不禁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负责人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针对中小微型企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于是非公开发行,所以该品种属于私募债发行,法律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

目前监管层考虑的是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指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另外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备案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

市场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品种的风险控制关注较多。在风险控制措施方面,监管层目前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采取严格的市场约束,即采取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这是很有限的群体,是指具备了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群体,我们希望这些投资者是跟发行人有较强的谈判能力,能够形成较强的市场约束,即使出现违约,通常这些违约也不像公募产品那样具有外部性和公众性。” 另外,上述部门负责人透露,未来投融双方在契约设计方面可适当灵活,可自主协商,一些境外做法也可以借鉴。比如在境外私募债会设计一些契约条款,包含保护性措施,比如实现提取一部分偿债基金,限制分红等,这些契约条款可以在中小企业私募债中进行借鉴。但其强调,债券风险是市场风险,“证监会、交易所、地方政府不可能给债券进行任何的背书增信。”

据了解,监管层在试点初期还是希望审慎,个人投资者能否参与,还没最后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要由证券公司进行承销,券商在承销过程中进行核查,发行人要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责任。

而在信息披露方面,上述负责人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与公募债券有所区别,公募债券的信息披露监管部门有比较详尽的规定,而私募债的信息内容监管层考虑尽量让投融双方自主协商。“最后可能是发行人按照其发行契约的承诺来进行披露。”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利率上限问题,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利率上限并无直接规定,可以参照的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其设定的上限是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监管层在工作层面的考虑是,或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同期贷款利率三倍以内的利率区间定价。

除了严格的市场约束外,上述负责人特别指出,由于目前是先由试点展开,试点意味着中小企业私募债不会很快全面推开,初期会考虑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试点。例如浙江等地。对于市场热议的偿债基金建立模式,即是否由交易所、地方政府建立部分偿债基金,上述负责人指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在试点阶段不可能走得那么远,不过亦要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所以要有偿债基金,地方政府的参与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针对中小企业的部委协调,证监会与发改委已进行沟通,发改委抱以支持态度。

 

 

 

技术支持:成都网站建设仕航软件 备案号:蜀ICP备14017716号-1/55_1.23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QQ咨询地图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