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已过法定退休年龄, 主张误工费能否被支持?
作者:尚月
【摘要】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常见案例中,误工费损失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当伤者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那么,在伤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呢?
【关键词】交通事故;法定退休年龄 ;误工费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1日,王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成都市成华区中环路附近与常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转弯时未让常某直行的车辆先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无责,此次事故造成常某受伤。小型新能源汽车为成都出租汽车分公司(下称汽车公司)所有,王某系该公司驾驶员,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常某经治疗后,诊断为肋骨骨折、左腕关节损伤以及皮肤挫伤,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常某诉至成华区法院。
二、庭审经过
庭审中,各方对常某医疗费均不持异议,但对常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分歧较大。
原告常某称其在成都市A公司从事刷漆、贴墙纸等零散工作,提供的《证明》载明其工资为350元/天,并以此主张自出院到恢复正常生活、工作为期6个月的误工费损失。
汽车公司认为常某年龄67岁,早已达到国家退休年龄,不存在误工费之说。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之规定,常某主张误工费损失,但却未能提供其退休后仍从事工作的劳务合同、工资明细、给付凭证以及纳税等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认可常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
三、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误工费,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常某虽提交加盖“A公司专用章”印章的《证明》,但无合同、工资明细、给付凭证、社保、纳税等其他证据印证,不足以证明其从事的工种情况,亦无证据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且“A公司”主体经营性质不明,出具的《证明》,亦无经办人签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常某从事的职业、收入情况及因本次事故导致收入减少,因此,对常某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四、律师意见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知,误工费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虽然规定中并未区分退休人员和非退休人员,但伤者需要证明自己仍具有劳动能力,并且应提供因侵权行为导致其不能从事劳动造成收入减少的证据。
本案中,误工费是否计算在赔偿项目之内应从伤者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对于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伤者常某来说,虽然其主张超过60岁仍具有劳动能力,但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其收入减少,因而误工费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