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法查清成因的交通事故中有一方酒驾,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追偿权认定
作者:蒋楚苹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酒驾;告知义务;追偿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5民初2321号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汤某醉酒后驾驶A车辆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处与案外人严某驾驶的B车辆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警大队勘察事故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汤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是谁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致使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A车辆车主为刘某,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财保自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B车辆车主为吴某,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攀枝花分公司”)投保了“直通车”机动车保险。2015年9月,吴某诉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人保攀枝花分公司支付保险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作出判决,判决人保攀枝花分公司向吴某赔付车辆维修费224614元。
人保攀枝花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汤某、刘某支付原告代为赔偿的保险金224614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中联财保自贡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
【案件结果】
被告汤某支付原告人保攀枝花分公司赔偿金22461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A车辆驾驶员汤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虽然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因汤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系法律明令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且本案无证据证明B车辆驾驶员严某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汤某应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人保攀枝花分公司已向被保险人吴某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款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了保险的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险赔偿金,赔偿义务人及赔付责任的确定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因本案由汤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人保攀枝花分公司有权向汤某追偿。
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汤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中联财保自贡支公司对案涉事故造成吴某的财产损失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
4、醉酒驾驶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保险人仅负基本的提示义务,故中联财保自贡支公司尽到提醒义务后,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因醉驾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在尽到告知义务后,仅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垫付之后,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