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收费高速公路上发生单车事故受损, 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应担责
【摘要】机动车在成都二绕高速公路上,因道路上存在不明障碍物,发生单车事故而受损。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一方赔偿后,是否可以向高速公路管理者进行追偿?笔者代理保险公司向高速公路管理者进行追偿,经法院二审裁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键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高速公路车辆受损、管理者责任
本案系笔者邵新颖、马静瑶律师共同承办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至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处进行了相应的证据调取,确定被诉主体后启动诉讼,本案为委托人追回70%的赔偿款项。
案情简介
【案件索引】某保险公司诉某高速公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
案件案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4民初23614号;成渝金融法院(2025)渝87民终723号
2024年1月7日,胡某驾驶某新能源轿车,行驶至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川高速SA2)21公里路段处时,与路面障碍物发生擦挂,导致车底镶嵌铁块,造成车辆受损的单车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十二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此次事故原因,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承保案涉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车辆维修款并获得胡某的书面权益转让后,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涉事故发生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方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本案中根据某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道路日常保洁、巡查、清扫日志,执勤巡查记录表等证据,某高速公路公司对事发道路进行了日常清扫及巡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其中对收费公路日常保养、维护的标准为“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事发道路为收费高速公路,其通行车辆通常处于高速行驶状态,对于道路技术状态要求较高,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虽制定了相关养护管理制度及巡查管护日志,对案涉道路进行了定期巡查、清理,但从事发时客观情况看,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清理事故路面障碍物,未能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导致胡某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遭遇障碍物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为是按规定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责任。同时也应当考虑到,高速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道路管理者履行维护义务的现实可能性。在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上偶然出现掉落物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在其他车辆能够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也足以证明公路路面处于有效的技术状态。随时清扫排除是对道路管理者的苛刻要求,道路管理者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无法做到,及时排除并不能等于随时排除。
结合本案的情况,某高速公路公司对事发道路有按规定日常巡查、清理并制作了巡查记录,仅是未及时发现掉落物并进行清理,可以酌情减轻其责任,而胡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现场……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在此情况下胡某驾驶通行过程中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未能安全驾驶,致使机动车与路面障碍物发生擦挂,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某高速公路公司的责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某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事故70%的责任,某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渝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某高速公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焦点一:保险公司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之诉的请求权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因第三者侵权或者违约等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案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包含车损险,在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根据与胡某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进行理赔,向胡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的金额内即享有代位行使胡某对责任方请求支付赔款的权利。
焦点二:高速公路上的前车掉落物品导致的车辆损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虽然某高速公路公司已经主张超过《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标准,在事故发生当日完成了事故发生路段的路况巡查、路面保洁及障碍物清理工作,无法随时预见和随时清理遗漏障碍物,不能无限放大高速公路公司保障道路通畅及安全的义务,但客观上,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路段上被非本车的配件损伤,导致车辆受损,高速公路管理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法院支持70%的赔偿责任由高速公路管理方承担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建议涉及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作为车辆所有权人,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通过承保保险理赔的方式,尽快获取赔偿款项。
第二,作为保险公司,在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后,积极收集相应证据,通过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认定内容找到侵权主体,如事故认定书无法明确侵权主体的情况下,进一步收集高速公司管理者信息,调取相应路段的监控视频,明确主张权利的被诉主体。
第三。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完成日常的巡查、障碍清扫等,并收集相应的书面证据材料、视频及水印照片等,即便在此类案件中需要承担比例赔偿责任,尽量的减少损失,降低赔偿比例。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