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09-09-04
    【法规标题】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发文字号】财企〔2009〕154号【颁布时间】2009-8-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54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等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贷款贴息政策。为加强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表.xlshttp://www.gov.cn/gzdt/att
    29692009/09/04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9-08-27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32号【颁布时间】2009-8-13【失效时间】【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
    25392009/08/27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9-08-19
    【法规标题】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9〕45号【颁布时间】2009-7-24【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贯彻落实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现制定以下意见。一、明确主要目标
    29752009/08/19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9-08-18
    【法规标题】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颁布单位】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9-6-25【失效时间】【全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
    23092009/08/18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9-07-29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09〕43号【颁布时间】2009-7-17【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
    22372009/07/29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9-07-27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557号【颁布时间】2009-7-20【失效时间】【全文】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
    21942009/07/27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9-07-24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
    20722009/07/24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9-06-05
    (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五月十四日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25012009/06/05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8-08-26
    来源:新法规速递2008年08月26日09:09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
    25612008/08/26君合律师
  • 发布日期:2008-08-26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第四章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
    25242008/08/26君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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