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案件律师代理的现状及对策(一)

发布日期:2020-8-1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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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晓丽    张红梅   艾智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穿透式监管措施的深度执行,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与之相对的是,监管措施趋严,但并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与法律适用体系,且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存在多重竞合现象,缺少明确的法律的支撑,加之复杂的法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案件无论从律师代理,还是法院审判,其难度均高于一般的经济纠纷。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纠纷;法律适用;金融监管

前言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概念

   互联网金融纠纷即发生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纠纷案件。互联网金融简单来说也即“互联网(互联网技术、互联网精神)+金融(金融的核心功能)”;但严格来讲,互联网金融并非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简单结合,而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后而产生的一种创新性金融模式。互联网金额下,用户最基本的金融需求一般包括“支付”、“融资”、“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四种。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是对传统金融在交易技术、交易渠道、交易方式和服务主体等方面进行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功能是资金融通、发现价格、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并未超出传统金融的功能范围,其所依托的互联网媒介仅仅是其外在化的表现形式,金融背后所经营的是建立在数字载体之上的资本、信息、信用和风险。因此,规制传统金融的法治规范同样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与此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新问题如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的效力及证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则需要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和完善来加以规范。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与类型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特征

   作为金融行业与互联网行业交叉融合的产物,鉴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熟度不足、监管制度浮于表面、交易制度和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互联网金融将不可避免的同时具备互联网风险及金融风险的双重风险挑战。同时,从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来看,以第三方支付、网络银行、P2P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网络资产交易平台、大数据融资等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模式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涉及人数众多且分散,涉域范围广泛、参与资金量庞大

    该特征主要基于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使得以第三方支付、网络银行、P2P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网络资产交易平台、大数据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极大的突破的物理地域界限,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人提供平等接触互联网金融的机会与平台,使得各个地方、各个层次的人都可以平等地接触互联网金融产品。但同时,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高速化,且其传播范围很难人为操控,此特征使得互联网金融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急剧放大,也即,一旦出现因系统问题导致的系统风险或者违约风险时,风险将通过互联网平台被无限放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涉及人数众多且分散,涉域范围广泛、参与资金量庞大的特点。

   2、互联网金融纠纷总体数量庞大

   仅以杭州为例,据杭州互联网金融法院发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审判大数据分析报告》来看,截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5080件;从金融案件立案标的额分布区间来看,10万元以下案件占总数的74.3%,10万至50万元案件占总数的23.1%,50万元以上案件占总数的2.6%;从结案情况来看,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审结互联网金融案件4333件;从结案方式看,判决3537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739件,调解57件,分别占结案总量的81.6%、17.1%,1.3%。也即,从互联网金融纠纷整体态势来看,其纠纷总体数量庞大且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

  3、涉及纠纷一方的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性

  互联网金融消费与传统金融消费相比,其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缺乏专业的讲解,互联网金融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大众销售金融产品,其面对的广大的网友群体,比较于传统金融线下销售一对一专业讲解,互联网金融消费中消费者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浏览网页信息,但往往该信息又比较片面,加之受个人主观判断的影响,以及消费者自身金融知识的限制,消费者专业知识以及对所消费的产品了解较少。二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下并未严格设置合格投资者制度,对于消费者的要求仅仅限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范畴,而缺乏对其自身是否具备投资能力、是否具备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除了机构之外,大多消费者均为一般民众,缺乏金融知识与经验,一旦发生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这种不平等性的缺点即暴露出来。

  4、互联网金融纠纷法律关系复杂且多元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独特、快速更新、产品多样、受众广泛等特点,导致互联网金融纠纷中具体呈现出来的法律关系往往比传统金融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更复杂且更多元。从纠纷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产品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中最简单也包括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平台以及抵押人四种;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但鉴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复杂的交易技术、多样化的渠道与经营方式、其所反应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甚至很难对其法律关系定性。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类型

   互联网金融纠纷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

   1、按照引发纠纷的风险因素可以分为信用风险类纠纷、法律风险类纠纷及技术风险类纠纷。

  (1)信用风险类纠纷

   在传统的金融行业,信用风险本身就是引发纠纷的最主要的原因,而通过互联网技术的加强,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风险更是大大增加。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完善,导致出现违法行为之后,无法可依,违法成本较低;同时,互联网信用目前并未完全纳入银行信用体系之中;且加上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很容易出现逃避债务或者无力承担债务的情形,从而引发纠纷。

  (2)法律风险类纠纷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是指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法律实施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经营行为或者所签署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失效的风险可能性。对于我国而言,互联网金融近几年才兴起,无论是行政监管,还是法律规定,都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尤其是2016年以来,监管机构陆续颁布各项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的管理规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

  (3)技术风险类纠纷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但由于其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技术本身的漏洞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漏洞,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的固有的问题,例如,身份认证、软件技术缺陷、安全漏洞等;另一方面即来自于外部的攻击,例如,通过伪造身份实施诈骗、恶意攻击网站、盗取用户信息资料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用户由于技术风险而导致的资金损失的现象十分普遍,从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多。

  1. 以引发纠纷的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区分,互联网金融纠纷可以分为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

   违约纠纷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利益受损的行为,尤其是在互联网信用未能纳入信用体系中,加之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出现违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互联网金融中侵权纠纷更甚,典型的如侵犯个人隐私权相关的纠纷。除此之外,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具体形态为标准进行区分,可以分为网络借贷行业纠纷、互联网支付纠纷、互联网基金销售纠纷等;还可以以纠纷的主体为标准进行区分,如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企业间的纠纷,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投资者、借款人之间的纠纷等。

   互联网金融纠纷在传统金融纠纷之上,还具备新的诸如纠纷总体数量庞大且地域范围广、涉及人数众多且分散、法律关系复杂其多元等多个特征,这不仅为立法、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对于律师代理互联网金融相关案件或者接受相应的委托而言,也是新的征程。

【“互联网金融案件发展现状”详见下一期《互联网金融案件律师代理的现状及对策(二)》】

责任编辑:廖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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