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案件律师代理的现状及对策(二)

发布日期:2020-8-2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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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晓丽 张红梅 艾智菊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穿透式监管措施的深度执行,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呈现出大幅增长的态势。与之相对的是,监管措施趋严,但并未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与法律适用体系,且互联网金融案件的法律关系存在多重竞合现象,缺少明确的法律的支撑,加之复杂的法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因此,互联网金融案件无论从律师代理,还是法院审判,其难度均高于一般的经济纠纷。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纠纷; 法律适用; 金融监管

    第二部分  互联网金融案件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现状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亦是同样的道理,随着行业的发展与演变,金融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的界限既模糊亦明确,而资本的逐利性质使得互联网金融长期游走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立法,将互联网金融装进法律的笼子,不仅是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保障,也是为解决现下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基础。

     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并无一部完整的法律进行监管、适用,仍然是散见于其他相关的法律中,但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笔者仅对其中主要的、重要的进行梳理,具体如下: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主要内容

 

2013年8月13日

/

央行等监管部门

调研互联网金融行业并酝酿出台监管措施

 

2013年11月15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

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

 

2013年12月中旬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纳入影子银行行列进行监管

 

2014年3月5日

《政府工作报告》

李克强总理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4年4月21日

银监会新闻发布会

银监会

明确P2P四条底线: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5年1月

成立普惠金融局

银监会

将P2P网贷纳入普惠金融,意味着P2P行业“普惠金融”的性质已经被监管层认可

 

2015年3月

企业注册经营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将“信贷催收服务”和“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两项内容纳入企业注册经营范围,被认为是拉开了我国不良资产管理行业阳光化和法制化的序幕

 
 

2015年3月5日

《政府工作报告》

李克强总理

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二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2015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是指: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2015年7月4日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并提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三大方向

 

2015年7月18日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央行等10部委

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划分了各个互联网金融形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在划定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指出P2P平台作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平台,无须履行担保责任,被视为P2P行业去担保化的开端

 

2015年11月中下旬

《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提出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消费信贷

 

2015年12月28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办公室等部门

提出对P2P平台从事的业务进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发放贷款、股权众筹等十二项活动

 

2016年3月10日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要求P2P从业机构每天更新至少涉及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借款人数量、投资人数量、人均累计借款额度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

 

201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两会

互联网金融被写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2016年3月25日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2016年3月30日

《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

央行、银监会

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

 

2016年4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提出重点整内容包含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及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2016年4月13日

《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和银监会

要求加强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同时要求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2016年4月14日

电视会议

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

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

 

2016年8月24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对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的文件中,12条负面清单变成了13条

 
 

2016年10月13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人民银行等十几个部委发布了包括跨界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多个细分领域风险整治文件

 
 
 

2016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监会

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严格突出“四个不得”

 
 
 
 
 

2016年10月28日

《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个体网络借贷》标准(T/NIFA1—2016)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定义并规范了96项披露指标,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逾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逾31项,分为从业机构信息、平台运营信息与项目信息等三方面

 
 

2016年11月28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工商总局

对网贷中介机构如何备案有了明确的指引

 

2017年2月23日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银监会

明确存管业务不允许非银机构参与,同时明令禁止多头存管,一家网贷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存管;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不变相背书;新老划断,预留6个月过渡期

 

2017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犯罪竞合、单位犯罪、数量计算等问题。

 
 
 

2017年4月10日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会

要求网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并要求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2017年5月2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为杜绝高利贷、暴力催收等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

 

2017年6月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央行等17部门

确认互金整改验收的限期将延至2018年6月底

 

2017年6月30日

《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停止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开展违规业务,如各地金交所等

 
 
 

2017年8月23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银监会

规定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和向出借人披露的信息,给予6个月整改期

 

2017年8月

《关于落实清理整顿下一阶段工作要求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业务规模不能增长、存量违规业务必须压降、不再新增不合规业务

 

2017年9月5日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提出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资金存管系统的账户、资金、交易等功能性要求以及安全性、可靠性、性能等非功能性要求。

 

2017年11月21日

《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即日起立即停批网络小贷牌照

 

2017年11月27日

《关于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测评工作的通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对已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且已存在上线网贷机构的商业银行进行测评

 

2017年12月1日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对现金贷采取负面清单

 
 
 

2017年12月7日

《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系统规范》和《互联网金融  个体网络借贷 资金存管业务规范》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再次强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以及系统建设、运营的原则和要求

 

2017年12月13日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6月底前完成辖内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禁止继续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

 

2018年1月18日

《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央行

严禁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

 

2018年3月29日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确立了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的基本原则,从失信惩戒、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管理、外包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债务催收行为的正负面清单,设定了执行与惩戒机制,旨在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相关当事人及从业机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8年4月

《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通知在“验收标准”中提到,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2018年4月16日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5.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2018年4月

《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三部门

通知针对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等问题开展整治工作,重点工作:严控骚扰电话传播渠道、全面提升技术防范能力、规范重点行业商业营销行为、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健全法规制度保障。提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职责分工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贷款、理财、信用卡、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业务的电话营销行为。

 

2019年4月9日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国扫黑办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文件,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要求。

 

2019年8月8日

《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明确指出涉及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其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提供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2019年11月8日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当前金融领域及金融审判工作的重点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突出违反金融安全、市场秩序等规章的合同无效;用“国家宏观政策”取代“监管政策”。严厉打击以金融创新为名而实施的各项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在2019年10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显示,“互联网金融法”争取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审议。同时据报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互联网金融法的议案1件。全国人大财经委称,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确有立法必要,建议有关部门加强调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时,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此举也可以显示出国家立法倾向,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针对该行业的专门的法律立法规范势在必行。

责任编辑:廖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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