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发布日期:2020-8-6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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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屈 

 

【摘要】对于商标侵权的判定,人民法院目前审判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某些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有时难以直接认定商标侵权。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为商标权利人维权提供指引与判断依据。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标准

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适用范围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定主体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该标准制定主体为国务院职能部门,因此该文件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虽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部门规章一般情况下不作为审判适用的法律依据,但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该标准。故对于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具有较强的指引性,对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商标权案件,该标准亦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二、《标准》对于商标使用的认定

   《标准》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标准对于商标的使用在《商标法》四十八条的基础上,增加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的行为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并且将商标使用的目的增加了用以识别服务来源的表述。

   《标准》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具体罗列,根据《标准》,附着商标的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发票、收据、工作人员服饰、名片、办公文具、信笺、将商标使用在二维码上等行为均是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三、《标准》对于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该条第二款,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中使用相同或相近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实践中,对于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的认定一般依赖于商品名称、商品用途等相关公众的主观感知。《标准》对于同一种商品、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类似服务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同一种商品除名称相同外,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同的商品,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四、《标准》将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具体比对进行了细化

   《标准》对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具体比对方式进行了细化,尤其是文字商标,《标准》明确了仅改变字体、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文字、字母、数字之间的间距的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是相同的商标。《标准》同时明确,对于与注册商标字形、读音、含义近似的文字商标,构图、着色、外形近似的图形商标,一般可以认定属于近似商标。

五、《标准》明确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字号在商品中予以使用属于商标侵权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进行使用,误导公众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一般以易造成误认或混淆为前提,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标准》明确了,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同一种商品中突出使用的行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并且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六、《标准》对于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进行了罗列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而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实践中,合法销售者一般也使用该条进行抗辩。《标准》第二十七条,对于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如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管理且价格明显偏低的、不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搜集相关证据的、之前有类似违法行为并受到过处理等情形均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七、《标准》对于判断是否属于商标侵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根据《标准》,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可以初步判断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可据此申请工商行政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予以处理。工商行政部门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后,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权利人可请求工商行政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权利人可予以起诉。但由于工商行政部门已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降低了权利人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难度。故对于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以工商行政部门处理为主,民事诉讼处理为辅可能是今后权利人依法维权的主要方式。

责任编辑: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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