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航延险漏洞的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2020-8-11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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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登云  刘春雨    

【摘要】利用航延险的规则漏洞以及理赔审核上的问题,大量虚构投保并骗取保险金达到一定金额的行为,本文通过对法条以及犯罪构成分析,认为涉嫌触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对保险公司在规则设计、承保风险、审核义务以及反欺诈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航延险;虚构保险标的; 保险诈骗 ; 保险条款

引言

     近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李某的航延险骗保案引起了广泛热议,该事件在法律实务界也备受关注,各大媒体纷纷发表了各学者文章(例如:腾讯财经发表“女子利用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被捕  网友怒了:怎么能算骗保呢?”、法眼观察发表“诈骗罪!虚构事实理赔航班延误险被判有期徒刑”、慧保天下发表“航延险成骗保高发险种,又一女子因骗保300万元被捕”、法大保发表“我见.女子获赔航班延误保险金300余万的罪与非罪”),再次将航班延误险案件推上了讨论热潮。各学者就该事件各说纷纭,有人认为李某购买延误险的行为明显脱离了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也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是抓住航延险漏洞而进行的一种投机行为,并不构成保险诈骗,可能大多学者关注的是李某行为是否涉及犯罪?若涉及犯罪属于什么罪名?显少有关于航延险险种、航延险保险条款进行分析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建议,本文笔者将结合案件事实发表自己的观点。

一、案情简介

      据南京市公安局6月9日通报以及官方媒体报道,笔者将案件基本内容概括如下:

      自2015年起,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为获得航空延误险赔付,先后以理财名义骗取其20余名亲友的身份证号码及护照号用于购买航延险。之后李某会综合分析几条延误率最高的航线,并结合具体航班信息和当地天气情况以自己和亲友的身份购买该类航班机票,每张机票再购买10多份甚至数十份航空延误险。因为李某一般不会去乘坐相关航班,所以其会在飞机起飞前根据天气情况再次分析航班是否可能延误,若延误可能性低其会立即退买延误险以此减少损失;而一旦航班延误,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索赔。经公安机关初步统计,李某及其亲友共“遭遇”航班延误近900次,共获取理赔款300余万元。保险赔偿金赔付到具体保险人以后,最终均会转至李某名下账户。

     现南京警方以李某涉嫌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且诈骗金额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为由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一)从法条上分析

      本案中,李某购买机票的行为是真实的,而航班发生延误也非李某行为能够造成的,而是由于天气原因。尽管从现有的报道来看,无从得知保险公司的具体名称和具体条款,但通过推理可知,李某得到理赔的原因确是因为航班发生了延误,符合航延险合同中所规定的理赔情形。因此,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关键看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198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形,既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关于虚构保险标的,通说认为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具体到航延险中,保险标的是指因航班延误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而本案中李某(包括其冒用亲友身份购买的情形)根本不会去搭乘其所购买航延险的航班,本质上无论航班是否延误均不会对李某造成任何损失,其保险标的是虚构出来的,涉嫌触犯《刑法》第198条第1款,同时该行为也与《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相悖,故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保险诈骗罪。

  • 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

1.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指侵犯国家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多次虚构保险交易,购买航延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显然会对我国的保险制度造成重大破坏性影响,同时也会对保险公司的财产权造成损失,符合犯罪的客体要件。

2.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具体原因以在上文分析,故符合犯罪的客观方面。

3.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本案中在李某以自己的身份购买的航延险的情形毫无疑问属于该罪的主体要件,但以其亲友身份购买的情形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由于本案中李某亲友对其购买航延险并获取保险金的行为完全不知情,实质上也是完全由李某一人在操作,利益也归李某一人所有,故应认定为李某为实质投保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4.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本案中,李某自2015年以来多次购买航延险,获利有300余万元并都在自己腰包,显然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该罪的主观方面。

     综上分析,目前根据6月9日的信息来看李某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保险诈骗的构成要件,具体是否可定为保险诈骗罪还要看后续的事实和证据情况。

三、本案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笔者在通过智行火车票app以及美团app上找到的相应的航空延误险条款。情况分析如下:

APP名称

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智行火车票app

泰康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第五条第1款: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第3款: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美团APP

华泰财险航班延误保险条款

第五条第7款: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第8款: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载明的航班或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续航班或替代航班。

     通过分析两份航延险条款可知,投保人获得赔付的前提一定是实际乘坐了其购票的航班,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不予赔付。而在本案中李某并未实际乘坐其所购买的航班,即可获得免赔,可以说明保险公司在赔付审核过程中存在核保不严谨,理赔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在设计产品时也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导致被某些职业索赔者有机可乘。因此笔者对保险公司有如下建议:

1.保险产品一定经过专业人士进行精确的设计,避免漏洞。

2.保险公司可先通过大数据分析出延误率高的航线,进而对该类航线谨慎承保,用以防范航延险骗保。

3.保险公司在航延险赔付过程中应严格审核乘客是否实际登机等相关事宜。

4.保险公司可多利用人工智能等程序搭建一些反欺诈的系统。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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