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实务:经济合同中应注意的税务事项

发布日期:2021-12-31来源:君合律师作者:卢宇浏览量:678
详情介绍

      ​一、先票后款约定的效力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先行开具发票后再行付款的,该约定有效,如收款项未开具发票要求付款的,付款方可拒绝。除外情形为:

   (1)同时约定了付款期限的,虽然未开具发票,但期限届满的,仍应当付款;

   (2)付款方拒绝提供开票信息的,认定为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应该付款。

      二、付款后卖方拒不开票的救济条款如何设置

      商务实践中,部分交易无法约定先票后款,如付款后卖方拒不开票的,将导致买方不能抵扣增值税和在当年承担较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虽然付款方可以对方拒不开票为由向对方主张损失赔偿,但证明损失需要由付款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合同中有必要设置相应条款以防止对方拒不开票或对方拒不开票后占据挽回损失的有利条件(减少举证责任)。

      方案一:约定违约金,即付款后逾期开票的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付款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开具并交付发票之日止。

      方案二: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即约定:发生收款方迟延开票违约行为跨会计年度的,则视为付款方损失已发生,此时收款方按照合同总价款金额的X%赔偿付款方不能抵扣增值税及附加的损失以及按照合同总价款金额的X%赔偿付款方不能作为成本扣除而发生的所得税及附加的损失。(注:X%根据付款人适用税率而定)

      方案三:方案一与方案二的结合,即在付款会计年度内适用逾期开票违约金,逾期跨年度的适用损失赔偿。

      三、合同将税、款做分别约定的必要性(增值税为例)

      基于增值税税率的政策性,合同双方可将价款和税款分别做出约定,同时约定税金金额以约定的开票时间所适用的税率为准,如此可以避免双方在税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益失衡时引发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如合同采取价款和税款分别约定的方式,应该尽可能让上下游之间的开票时间保持一致,否则将导致因开票时间不一致适用不同税率所产生的税款损失。

      四、约定合同一方承担税款的注意事项

      首先,需要识别签约主体的税负负担情况,否则笼统约定其中一方承担对方税费的,则导致实际纳税负担超过预期的可能。如相同标的的交易,由公司和个人作为交易主体其税负差异较大。

      其次,因税种及附加门类,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所要承担的税费的税种及附加的范围,如笼统约定的,将导致本项交易的各项税费均被认定为约定的承担范围的可能。

      第三,不同税款的征收方式不同,部分税款的缴纳金额高低依赖于交易对方是否充分取得扣减凭据或是否适用的优惠税率,因此,应充分考虑本交易项下所约定承担的对方应缴纳的税费的征收办法,并考察是否可以控制和充分认识到对方能够依法提供降低税负负担的凭证和资格,并据此约定己方所承担的对方税费金额计算办法或**税费承担金额,否则如对方通过不取得扣税凭据变相获取利益而将税负转嫁给另一方的,将导致合同另一方承担超额的税费。

      五、注意税款缴纳与交易顺利实施的关系

      以不动产(和部分地区的股权变更)为例,其权属变更需要以完税作为前置条件。在此类交易中,买方角度可能会担心对方收取价款后不申报纳税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而卖方可能会担心在其完成申报纳税后对方毁约而遭受税款损失。因此,为推进交易的顺利实施,双方均应当考虑对方关切,可考虑将合同的履行与税款申报缴纳做联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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