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人民广播电台特邀我所合伙人熊永林律师出席2008成都秋季房交会,现场为购房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发布日期:2008-10-16来源:君合律师作者:管理员浏览量:2587
详情介绍

  2008年9月28日,熊永林律师应成都人民广播电台邀请,作为特约嘉宾出席了成都房交会的现场直播节目。

 

  现场购房者踊跃提问,气氛热烈,所提问题多涉及购房合同签署、住房公积金、房屋验收交付、办证、物业、退房等重要环节。对购房者所提问题以及当今房地产市场倍受购房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熊律师均以其精深的法律理论和丰富娴熟的房地产法律实务技能,作了准确而精彩的答疑,受到了广大购房者的好评,为本次房交会圆满落幕添注了闪亮的一笔。

 

 

 

 

 

 

 

图中熊永林律师

 

  购房者提问之一:交房验收的时候,我们发现房屋结构型式、阳台朝向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原来是开发商未按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现在我们想退房,可以吗?

 

  答:就问题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未按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的行为对购房者来讲已经构成违约,而购房者要达到退房的目的,首先,提出的事实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四)项规定,即开发商未按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则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其次,根据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可知,开发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无权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即使获得批准的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等情形的,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而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视同接受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来看,一是房屋的户型结构以及朝向变化已经致使购房者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没有证据显示开发商对于房屋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了购房者,因此购房者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支持:成都网站建设仕航软件 备案号:蜀ICP备14017716号-1/55_1.35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QQ咨询地图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