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吉军副主任律师在“首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的主题发言

发布日期:2008-12-5来源:君合律师作者:管理员浏览量: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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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律师服务

 

 


 

 

根据在首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金融证券法律业务分论坛主题发言整理成文。

 

一、金融危机对中外影响是根本不同的

 

金融危机成为当前的热门话题。金融危机的触发原因是美国次贷的“次”。 中国房贷是贷款中的优质贷款,偿还率从未低于98%。优贷为什么也危机!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相比美国20余家银行及最大的住房担保公司和投资银行倒闭,中国不仅没有银行因信贷倒闭,也没有因房价上涨减速甚至下降,以及新房积压,而出现一户有规模的房产开发商清算倒闭。

 

金融和实业是经济机体的二个体系。金融对实业的负影响,主要是因流动性不足而欠贷,实业对金融的负影响,是过渡借贷形成的偿还不能。金融危机之前,中国是银行流动性过剩而不对工商业放贷,与当前美欧因流动性不足而紧缩信贷,是根本不同的。中国流动性从过剩到不足的拐点何时出现,并不清楚。我看中国金融体系的危机,是银行自己对外投资失败引起,而非信贷失控。由于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国际市场不景气同时发威,加重中国实业的困难。加工型企业清算破产自行倒闭成为近二年常态。连续几年银行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信贷与对工业的欠贷现象,在目前情况下将更严重。商业银行与中央决策在微观经济面上的不一致,也将更强而不是缓解。在经济快速转型和发展条件下,中国经济对投资增量的依赖及企业对货币的饥渴,至少20年不会改变,但与金融危机无关。不要被金融危机帽子遮住眼睛。

 

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徐律师介绍,金融危机造成了他们私募资金业务的减少,但同时,带来诉讼律师业务的增加。相应的在美国,金融危机也带来律师业务新走向,如次贷人关于误导贷款而产生房钱两失的诉讼大量出现,等等。而在中国,则没有因数万企业破产而发生的诉讼业务,也没有相应非诉讼业务的增加。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和社会法制化程度,都不足以支撑中国律师业务的规模性发展,低水平恶性竞争是免不了的。

 

二、企业多元化融资问题

 

企业多元化融资只在中国大陆成为话题,在完全市场经济体制中没有这个问题。不完善的市场化体制下,中国在金融方面不存在创新的能力。最近人行宣称国务院正在拟定“放贷人条例”。如能及时出台,将是对银行业垄断放贷业务和信贷市场的一项措施,但这不是创新。企业融资的许多路径和方式早有百年以上历史,其规则已纳入民商法和国际私法体系。在主张经济自由的美国,或坚持凯恩斯适当干预原则的欧洲,各类融资模式和市场都十分发达,中国可以照搬他们的主要形式。

 

企业多元化融资,在中国其实是存在的,但合法性及合理性不能确定。目前的问题是:(1)银行业务的不当管制及利率的非市场化,造成工业企业贷款困难,尤其是涉及产品开发和产业调整。目前银行仍以存贷息差为主要盈利手段的状况,决定其金融龙头地位没有发挥;(2)企业债发行困难。国有信托投资机构全军覆灭,清理整顿十余年未能死灰复燃。银监会对少量存活或新生信托企业采取压制,使信托投资这种有效融资形式在中国几近消灭(除证券投机业务以外);(3)财务公司受到国家紧束,不能有所作为;(4)担保体系因人材缺乏而作为有限;(5)企业间拆借的非法地位没有随新合同法生效而松动,加之企业间信用缺失使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通道隔绝;(6)民间借贷地下化长期不能改变;(7)虚拟经济大好形势对社会资金的大规模分流;(8)典当业的规模小及不规范;(9)投行业务的在实体经济方面社会接受程序不高,私募基金运行路径少;等等。

 

由于银行信贷政策不受地方政府控制,所以地方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的支持,成为隔靴搔痒。没有钱难操老大。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手段及成效,受制于三个方面:一是行政控制过度,认定融资形式的违法面设计过宽;二是有钱人收益预期过高,私募利息居高不下;三是企业对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没有有效认识。在信贷市场化及民间借贷阳光化之前,企业多元化融资困难不会有根本性改观。

 

三、企业融资与律师服务的切入点

 

1、律师服务的第一切入点是参与立法。地方政府及人大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更关注,通过政策改进地方经济小环境,是发展经济成本最低的路径。而律师参与,则是律师业务增值最大业务,但对律师收入是有减收影响的。律师为企业服务是在微观经济面,但是参与社会经济问题研究和决策,则是律师进入政治领域和提升律师行业地位所必须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地方律协在积极立法方面可以向美国学习。

 

2、律师在企业融资活动中开展工作,一是进入企业决策层或参与决策选择融资方式;二是与社会其他中介保持良好接触;三是寻找确定货币资金源头;四是确定资金进入企业和退出企业的合法形式;五是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原则的法律文书拟定;六是监督资金运行安全;七是力保资金的按时偿还及有效退出。

 

3、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二个“积极”充满期望。其实对于除与基础工程建设相关企业外,对于多数中小企业,这只是画饼。如是律师有财政或发改委背景,结果将是积极的。

 

四、律师在企业融资活动中开展服务的障碍

 

各国政要对这次金融危机程度的估计不足,是其规模持续扩大的基本原因。企业融资活动本是律师非诉讼业务的重要组成,但本次危机没有为中国律师业带来相应业务增长,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认识到的一些基本障碍,多数与这次危机无关,而是现行金融体制使然。

 

1、呆板的银行制度和信贷权力寻租的存在,使正常信贷不能健康开展。更有银行采用“服务比选”设立门槛,限制律师进入这一领域。

 

2、高风险判断,造成民间资金对利息期望值高企,使民间借贷难以正常开展。高期望也是诈骗轻易得逞的原因。律师工作难以有成效。

 

3、金融机构投行经理对企业决策层的误导,阻止企业多渠道融资思路的形成,为维持高收益而排斥律师的介入。缺乏对企业评级的有效价值体系,工作中更多的是凭直觉和经验,这是限制年青律师入行的基本障碍。

 

4、受行政过度控制,企业债发行与信托业务萎缩。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限的限制太死,十年来没有基本松动。信托业务本应是基本律师业务,工作面的消失,自然造成律师工作无法开展。中央企业在海外投资吃亏大幅度增加,提示我们,中央政府对金融风险的防范,以地方政府为重点防范对象是否是适当的。

 

5、律师执业能力不强,知识面太窄,这是根本性障碍。无知而无畏,更有少量律师事务所以低价竞争形式进入直接融资领域。如有律所关于IPO全程服务报价20万元,也有在资产重组中尽职调查只收3万元,对企业改制等产权交易出具尽职法律意见报价8万元。如此低收费能保证高质量服务吗?连风险基金都不够。长期以住,将造成全行业失信。

 

这次众多同行聚集在一起,共同探导律师业务开拓的领域和方法。在全球同行都有较大作为的企业融资业务方面,中国律师,尤其是西部律师却碰上门难进,价难讲,业务难开展,费用难收取的问题,没有特别作为。我们偿试进行了一些针对性改进,但功效不大。希望能得到同行经验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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