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诉讼保全不构成错误典型案例研析 ——借款纠纷类
【摘要】 借款纠纷被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全部驳回后,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是否构成错误,不能仅以案件败诉为认定标准,应严格按照侵权责任四要件进行判断。只有在同时具备前述要件情况下,才构成保全错误,反之则不构成保全错误。
【关键词】 借款纠纷败诉;保全错误;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诉请是否获得支持 |
诉讼依据、保全行为的适当性 |
主观过错 |
损害结果 |
因果关系 |
是否构成保全错误 |
全部未获支持 |
依据充分、行为适当 |
不构成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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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索引
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2019)**法民申4118号、(2018)川民终750号、(2017)川 01 民初 4995 号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月30日,刘平申请对吴立群、罗玲、寰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寰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姚建明等七名被申请人持有的合计价值2530.23万元非上市股权进行保全,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对被申请人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科润智能科技股权有限公司10%股权实施保全。案外人王万吉从2015年12月11日出借银行现金存款与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替换保全财产,法院从2015年12月22日至2017年5月4日冻结该银行现金存款合计16个月25天。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协议书》和(2017)豫088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向王万吉合计支付借款利息476.22万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刘平不能证明其实际向吴立群等被告支付借款为由,驳回刘平全部诉讼请求。
绿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构成保全错误,要求刘平赔偿损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艳律律师团队代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参与了该案一审、二审、再审。
三、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而应当对这一错误作进一步的解读,探究申请人对申请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的主观过错情况。……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仅在对财产保全出现错误存在一定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构成“申请有错误”。至于何种程度的主观过错能够构成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采取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将重大过失纳入申请人主观过错范围内,可以在申请人诉讼权利保护、权力滥用限制和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进行合理平衡,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通过以上事实可以确认刘平、绿旗公司对案涉款项具有一定关联性。虽然(2015)成民初字第 2336 号以及(2017)川民终 87 号民事判决书均驳回了刘平的诉讼请求,认定其败诉的主要依据是刘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根据(2017)川民终 87 号民事判决中……认定,生效判决并未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刘平依据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提起诉讼,其主观上选择的诉讼策略并无重大过失,亦不存在故意,仅是诉讼方向未被生效判决认可,故刘平申请保全绿旗公司等法人的股份并无过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其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裁判相一致,如果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依据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无疑向保全申请人的法律专业水平提出了过于苛刻的要求,也不利于诉讼保全制度保障将来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的制度功能的实现。……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须以申请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为**判断依据。……根据本案已经查明事实,刘平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有相应的其认为能支持其诉讼主张的《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与诉讼请求金额一致,尽到了一般自然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的注意义务。……本院(2017)川民终 87 号民事判决虽驳回了刘平关于其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方应向其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但并未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仅以刘平对其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性质认知
未得到人民法院认可,从而认定刘平在明知借贷关系不成立的前提下滥用诉权,恶意申请保全,或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存在重大过失。
**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的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本案中,……刘平为保证胜诉后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申请后及时提起了诉讼,申请保全的金额与诉讼请求的范围一致,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此,刘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刘平起诉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收条》,可初步证明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和担保关系,至于该证据能否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则有待于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非刘平申请保全时可以预见。同时,(2017)川民终87号民事判决……并未否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刘平作为申请人基于现有证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诉讼,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绿旗公司并未申请复议,默认了保全对其权利的限制。……本院不予支持。
四、实务要点
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应适用过错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考察标准包括诉讼本身是否具备合理性、保全行为是否具备适当性(保全对象及方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客观上的保全错误后果。只有在同时具备前述要件情况下,才构成保全错误,反之则不构成保全错误。本案申请人借款诉讼虽未获得法院支持,仅是因证据不足而导致诉讼策略与法院认定不一致,但法院并未否认其与被申请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保全并不存在过错,也就未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也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附: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作者简介:刘 艳,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领域:保险、金融、汽车销售、通信、医疗。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