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摘要】2022年12月28日,川渝两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六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意见,要结合**人民法院的法官会议纪要意见并从大小前提的逻辑线路上梳理,才不会发生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偏差。
【关键词】合同无效;管理费
一、川渝高院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及分析
六、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
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对于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
从字面意思理解,该条答复意见有以下三层含义:**,支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的行为;第二,不支持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第三,不支持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部分。
作者认为,对该条意见,我们应当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条款效力判断、在具体情形下的适用和限制来梳理和理解。
二、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前提为实际对工程进行了管理协调。
《**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中,对该观点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约定“管理费”的处理
在分配合同无效的后果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三、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而未对工程进行管理协调的,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依法不应支持。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7辑记载: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是否应予支持?
法官会议意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前述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综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的前提在于对工程进行了管理协调,甚至协助实际施工人应对了资金欠缺、人、材、机资源调配等,在双方产生争议时,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收取了管理费,常见的形式如双方定期对账确认,则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自身参与了工程的管理协调,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有举证责任。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收取管理费,而是在双方发生结算争议时主张管理费,则将面临的争议较大,法院可能会回到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了工程管理协调的前提下判决部分支持,也有可能判决不支持,对该争议,目前各地法院裁判尺度统一度不高,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及诉讼方案分析中要引起重视。
作者简介:郑筱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本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成都建筑业协会法律专委会副主任,专业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责任编辑:熊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