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提前还贷潮来袭,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摘要】“提前还贷”热潮来袭,借款人应注意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拒绝盲目跟风。
【关键词】 提前还贷;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违约金
引言:
近日,“提前还贷”成为各大社交平台热议话题。“提前还房贷要排到4月”、“年轻人报复性还房贷”、“提前还贷比借钱难”等话题更是连续冲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
在房贷利率预期下行、存量房贷利率更新延迟、理财利率持续下滑等背景下,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意愿在加强。但现实中一些借款人发现提前还贷要向银行预约、提前还贷需要排队、有些银行还要向还款人收取违约金,笔者现就提前还贷过程中大家普遍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问:房贷利率调整是否属于法律上的情势变更?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那么,银行房贷利率调整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笔者认为,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同属于借款合同,按揭贷款通常持续时间较长,买房贷款时房贷利率受当时的房地产政策、供求关系、整体经济发展情况等影响,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未来的调控贷款利率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房贷利率调整应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借款人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
问:银行是否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
答:提前还贷,即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余额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可见,如果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借款人提前还贷。
问:提前还款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提前还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来进行判断。
就具体借款合同而言,须结合借款合同中是否包含提前还贷的限制条款具体分析。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提前还贷则不构成违约,也无需支付违约金。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还贷的限制条款,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均应从其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能构成违约,需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于提前还贷可能增加银行的人力成本,减少银行预期利息收入,对银行的资金运营产生影响,很多银行在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将提前还贷约定为违约。一般来说,借款人提前还贷,须事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支付违约金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息。
律师认为,购房者应避免盲目跟风,还需分情况仔细考虑。同时,对于当前部分存量房贷与新增房贷之间利差过大问题,相关部门可能会出台相关举措,引导市场平稳发展。
作者简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赵雨婷律师,专业领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等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