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地下停车场碰撞其他车辆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摘要】吴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酒店地下停车场内行驶时将B公司所有的一辆小型客车撞坏,在下车查看后随即驾车离开。经酒店工作人员通知,吴某返回,并对撞车事实供认不讳。吴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B公司认为车主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根据包含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交通费在内的损失赔偿。根据肇事车辆所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 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免赔;逃逸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1日14时33分,吴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酒店地下停车场内行驶时,将B公司所有的车辆撞坏。事故发生后吴某下车查看撞击情况,随后驾车离开。酒店通知吴某返回后,吴某对撞车事实供认不讳,前述事实有监控视频可以佐证。
吴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B公司所有的车辆在维修公司进行了维修,维修时长5天,产生维修费用2800元。
另外,B公司由于本次事故导致其在租车公司承租了一辆小型客车作为代替,产生车辆租赁费2000元。B公司因与吴某、某保险公司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交通费在内的损失。
法院分析
针对保险公司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的肇事车辆所有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 保险合同条款,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吴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但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吴某在事故发生后一直持续积极处理此事,并于事故发生次日就向保险公司报案。
吴某主观上并没有逃避责任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因为驶离现场导致损失扩大,综合全案,吴某不存在逃避责任或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在刑法范围内,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应当具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的意思。
从刑法的领域分析,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本有机会接受救护而最终无法得到救助的或导致损害扩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逃逸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并未导致人员受伤,车辆损失相对也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涉及刑事案件,因此,法院在相关事实认定方面较为宽松,最终认定吴某的行为由于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也未导致损失扩大,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