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刍议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李律师
案情简介:
申请人A于2012年8月5日在四川省绵阳市某公司售后维修部机电车间工作时右手第4指被举升机压砸受伤,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申请人被诊断为右手第4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手第4指远节软组织严重挫裂伤。后申请人A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28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申请人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公司均已支付,且一直为其发放基本工资。2012年12月,申请人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
现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某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仲裁中就以上赔偿项目应否赔付及赔付标准双方产生争议。
律师观点:
(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项目
因申请人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且被申请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故对于申请人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须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属于工伤赔偿的赔偿范围。
(二)关于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赔偿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十级伤残10个月。
此处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赔付下限并非统筹地区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实际工资的范围应当是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者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因此,申请人的工资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应当为申请人上一年度的应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