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死亡赔偿金的相关法律演进和规定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刘艳律师团队 刘欢律师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时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以货币形式进行的全面的赔偿。它除了包含狭义的“死亡赔偿金”以外,还包括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生命价值的物质体现。死亡赔偿金作为生命权财产内容的货币表现,就是生命在法律上的价格。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历史演变:第一,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发放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得出的,这是最早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之一。第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限额按照死者生前当地上一年度平均生活费来计算,补偿的年限也是20年。对70周岁以上的老人,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最低不少于10年。第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性质第一次把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定性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对长期存在争议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了最终的定性,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建构,该法规定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以下因素来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主观心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害人的经济能力、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社会因此而受到的损害,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平均生活水平等等,相对与其他的相关法条,该法的实施使现实生活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也具有了更强的适应性,同时相对于以往的法条更加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参考因数,相对的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四,《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其实是受到社会上的质疑声最多的,它规定主要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口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口均纯收入标准,统一在乘以20年来计算,计算的结果就是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由此可以想象,城乡一年的人均收入差距在扩大20倍,赔偿的数额差距会变大很多,公式其实就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乘以20年,从这个公式的计算可以看出最重要的还是基数,即上一年度的平均可支配收入的高低(这是影响死亡赔偿金额的重要因素),如果基数差距就是很大,那么放大20倍的差距就会更大,所以确定以什么样的标准来乘以20年至关重要,同时年龄也是另外影响死亡赔偿金的重要因素之一。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在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按照《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结合我们国家现实社会生活,我国社会生活中就一共存在了62个赔偿标准(即31个省、市、区各有城镇、农村标准),这就是很出名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则的出处,这也是在侵权责任法还未出台之前,解决死亡赔偿的主要标准。
2005年12月15日,重庆3名女中学生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遇车祸身亡。事后,肇事司机挂靠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2名城镇户口的女生家属各赔偿20余万元,但只赔偿农村户口的女生何源5.8万元,后来在经过几番交涉,赔偿数额增加到了9万元,但赔偿的金额仍不及其同学的一半。而这个同命不同价的事件就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规定部分的改变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的“同命不同价”的规定。所以今后如果在因为一次侵权事故而导致很多人丧生的,用相同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从而确定的是唯一和相同的死亡赔偿金额,而不是按照地域,年龄,身份,收入等等因素的不同而存在多个赔偿金额,这个法条的规定就是著名的有条件的“同命同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