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侵权死亡赔偿金规定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8-11-15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1735
详情介绍

(一)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一显失公平

  虽然根据新的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承认一定条件下的同命同价。但这仍然是不够的,这对城乡一体化进程很不利,农村居民现在也像城市居民一样加入社保体系,但在受到侵害,却受到不同等的对待是显示公平的。

  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的不同而区别计算死亡赔偿金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显失公平。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未来可得利益是抽象的,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个边远贫困地区的人,将来可能会成为发达的大城市的合同制工人或则其他形式的得到这个城市的认可而长期居住在该城市而成为这个城市的城镇居民;一个大城市居住的城镇居民也可能选择离开城市喧嚣生活而选择到一个清静优美的山区生活;一个失业的人,经过努力,以后有可能会拥有自己的公司而成为这个社会的高收入者:一个现在的高收入者,以后也可能会因破产而流落街头。所以,以受害人现在的居住地点、户籍所在地等的不同来区别计算未来可得利益,是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在地域、产业、行业之间的流动性非常强,由贫致富或由富致贫亦已成为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所以,死亡赔偿金制度按照城镇或农村的不同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规定不仅与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制度不符,而且不符合社会的发展变化规律。

  因为我国城乡差距由来已久,现在已形成了的城乡差别待遇,许多国家的政策和福利规定只有城镇居民能够享有而农村居民则不能。所以,开始有更多的人认识到和开始批判城乡差别待遇所导致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城乡差别待遇如果不解决也可能成为了我国将来的一大社会难题。

(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多样化

  我国目前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仅仅只有众人所指责的城乡户籍这一标准, 除此之外, 仍存在其它标准:

  第一, 国籍标准。国籍标准的不一样说明了不同国籍的死者得到的补偿是不同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在国籍上死亡赔偿金的相关的标准主要是有两个。第一,我国最高常务委员会批准我国加入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 ;第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国务院的同意下颁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从这两条的法律可以看出,受害人因为国籍不同而享受了不同的侵权赔偿金额。同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30条的规定:可以按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一发达国家的游客在中国境内受到侵害, 则要按该国的相关标准来进行赔偿,其实这也是一种国籍标准。

  第二, 年龄标准。《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9条规定。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 按5年计算,这便意味着年龄不同的人死亡后所进行的赔偿也是不同的。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如果遇到现实中的特殊情况,假如一个婴儿刚刚出生没多久,便因侵权行为而死亡,其近亲属也能要求加害人赔偿20年的死亡赔偿金吗?如果一个孕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流产,胎中的婴儿是否也要参照这个标准来进行赔偿呢?现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制度,结果是要按照受害人20年的标准来进行赔偿,但是这很明显是有悖于公平。同时年满的60周岁的人身体特别健康,在没有发生事故,活到了80多岁,对其也是不公平。身体弱的人,可能正是由于身体原因没有来得及避免事故,也按20年计算这对当事人也不公平。所以无论是年龄,身体还是其他因素,我们都应该一视同仁,这样才符合平等原则。在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适用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先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再保障人民的公平,没有平等,那就别谈公平,也就更别谈法治人权社会的建设,这也是公平人权的内在要求。

  第三, 行业标准。铁路运输行业、国内航空运输行业、水路运输行业等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不一。按照《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规定国内航空的死亡赔偿额度是40万元,但涉外海上运输的死亡赔偿额度是 80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中规定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死亡赔偿额度是4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额度则为15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不同的运输行业赔偿的标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同时也未规定相应的计算公式留给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

 

技术支持:成都网站建设仕航软件 备案号:蜀ICP备14017716号-1/47_0.95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QQ咨询地图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