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新设审计委员会的诉讼地位研究
作者:廖晓丽
【摘要】2024 年 7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 公司将设置审计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而审计委员会如何设置、如何运 行,都将是未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点和难点。
【关键词】审计委员会;职责与权限;前置程序;诉讼权利;诉讼地位
公司将设置审计委员会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是新《公司法》生效前热议 话题之一。根据新《公司法》第 69 条、第 121 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 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 会职权的,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公司自主决定选设审计委员会或是监事会,该设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公司可以选择设立审计委员会,且在章程中明确约 定审计委员会已行使监事会的全部职权,公司无需另行再设监事会。但是,审 计委员会毕竟不是监事会或者监事,二者职能并非平移和全覆盖,如果设置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如何运行、审计委员会是否承袭监事会(监事)诉讼权 利,新《公司法》暂未细化。
一、新《公司法》规定中与审计委员会有关的条款
仅有第 69 条、第 121 条、第 137 条、第 144 条、第 176 条,共五条规定中涉及审计委员会内容,其中,第 69 条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第 121 条和第 144 条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第 137 条为上市公司规定、第 176 条为国家出资 公司规定。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显截至 2022年底,我国企业法人单位数为32828734 个[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http://www.stats.gov.cn) ,其中,按照控股情况分:国有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361996 个,集体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195375 个,私人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为31491401 个,港澳套商控股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141236 个,外商控股企业法人 单位数为 115304 个,其他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523422 个;按照控股情况分:内 资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32532959 个,国有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83287 个,集体企业 法人单位数为 106805 个,股份合作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33315 个,联营企业法人 单位数为 6109 个,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单位数为 2060569 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单位数为 117052 个,私营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30008786 个,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法人单位数为 153328 个,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单位数为 142447 个。显然,审计委员会制度需要在章程中加以完善。
新《公司法》相关法律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选 择设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百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选择设置】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百四十四条 【类别股的种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 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的设置模式】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审计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新《公司法》新设审计委员会制度,由此可知审计委员会法律地位在新法中得到了显著提升,成为可以代替监事会的公司重要权力机构之一。新《公司法》第 69 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
三、监事会(监事)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
尽管监事会(监事)是公司内设机关,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可以独立于股东,单独提起诉讼。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代表诉讼:监事在履行职务时,如果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监事代表诉讼中,监事行使的是公 司的请求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和诉讼结果的承担者,原告仍为公司,监事会(监事)为诉讼代表人。
根据《公司法》第 151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
《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的情形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 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监事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可以依据《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二)前置程序: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股东如欲以自己的名义代表 公司提起诉讼,应当履行前置程序,即先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出对董事、高管的诉讼。如果监事会或监事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 义提起诉讼。
(三)诉讼程序:
监事在收到符合条件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 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 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讼代表人。
(四)监事会(监事)可以提起诉讼涉及的相关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八部分二级案由第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 纷 ”规定,监事可以提起诉讼的案由分别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 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 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含公司 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其中包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责任纠纷和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 公司解散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四、如果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的诉讼运行规则
(一)诉讼权利的赋予:
由于审计委员会行使的是监事会的职权,因此它也应当拥有相应的诉讼权 利。这包括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起诉侵害公司利益的董 事、高管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中有关审计委员会诉讼代表 人权力的规定尚不够清晰,需要未来通过法律解释进一步细化。提起诉讼的原 告为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否需要刊刻印 章?还是仅需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亦或者审计委员会推举的授权代表签 字?标的公司为诉讼主体?如涉及董事侵犯公司利益时,如何确保由董事组成 的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自己监督自己、快速提起诉讼? 目前上市公司审计委 员会和监事会仍客观并存的现状下,后续应如何规范、此时到底由谁作为诉讼 代表人呢?亟待细化。
(二)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
由于新《公司法》对审计委员会规定较为原则化,新《公司法》仅有第 69 条、第 121 条、第 137 条、第 144 条、第 176 条,共五条规定中涉及审计委员会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其行使范围。例如,审计委员会是否可以 对所有涉及公司利益的案件提起诉讼?是否仅限于与财务审计相关的案件?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诉讼程序的衔接:
审计委员会在行使诉讼权利时,是否需要按照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的程序。
五、新《公司法》实施后,优化公司章程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审计委 员会制度
(一)法律合规性
遵循新《公司法》的规定:确保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新《公司法》第 69 条和第 121 条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组成、职责和权限的条款。
(二)成员组成
成员数量: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当至少是 三人,且成员中的过半数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独立性: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据多数席位,以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
主席选举:审计委员会应选举一位主席,主席应具备财务会计和风险管理 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主席可以由成员互相推选或由董事会指派。
(三)职责与权限
明确职责: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评估内部控制体系、监督审计工作的进行、独立 审计意见的评估、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督、建立内部审核和举报制度等。
权限范围:确保审计委员会拥有足够的权限来履行其职责,包括调查权、 审查权、建议权等。
(四)任期与交叉任期
任期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应按公司章程或相关规定确定,并应进 行交叉任期安排,以确保成员的稳定性和独立性。
(五)诉讼地位
诉讼权利的赋予: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 力,参照监事会(监事)代表诉讼程序在章程中规定相应的诉讼程序。
(六)报告与沟通
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就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向董事会作出定期报告, 详细汇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如有)、高级管理层以及 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流通和协同工作。
(七)监督与评估
监督机制:建立对审计委员会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其按照公司章程和法 律法规履行职责。
评估与改进:定期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 进建议,以不断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八)其他注意事项
确保透明度:在修改公司章程时,应确保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职责、权限 等信息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得到充分地披露和沟通,以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由于新《公司法》制定审计委员会制度,从而其法律地位得到 了显著提升,但其具体行使方式和程序规范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未来应加强对审计委员会诉讼地位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提 供有力支持。
责任编辑:肖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