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由家长陪护的, 护理费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曹某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高宇翔
【摘要】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将8岁幼童曹某撞伤,曹某因此住院22天。曹某家属认为车主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根据包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损失赔偿。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关键词】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计算
一、案情简介
2024年2月3日20时39分,李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小区内部道路行驶时,与其右后方的行人曹某(8岁)发生碰撞,造成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4年2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
曹某于2024年2月7日在某骨科医院入院治疗,2024年2月29日出院,实际住院22天。某骨科医院出具《出院证明书》载明曹某被出院诊断为1.左侧距骨外缘撕脱骨折,2.左足损伤,3.左踝损伤,4.过敏性皮炎;出院医嘱:继续治疗,出院带药,出院后门诊定期复查,患肢暂不负重,具体负重时间根据门诊复查情况决定,按医师指导锻炼,适度加强饮食营养,留陪护,休息壹月,不适随诊。曹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8,829.99元、检查费440元,合计9,269.99元。住院期间,曹某由其父亲曹某A护理。
李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与三者险。曹某出院后,其家属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与保险公司主张包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损失赔偿。在庭审过程中,曹某A陈述其诉请中误工费部分系曹某A由于护理而导致的误工损失。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由于曹某为未成年人,年仅8岁,故曹某主张其受伤期间由父母陪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由于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曹某A的工作及收入情况,法院可以酌情参照2022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曹某A的工作收入。
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由于曹某本身年仅8岁,无工作收入,结合曹某A的庭审陈述,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系其父亲曹某A因陪护所产生的误工费,此种情况下曹某A的误工费应为护理费项下,前述已酌情支持其护理费,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应再予支持。
对于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需要陪护的情形,法院会酌情认定陪护人员为其父母存在合理性及必要性。且该种情况下因陪护产生的误工费应认定为护理费项下,不能重复计算。
责任编辑: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