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研究之四: 债权催收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赋强公证
【摘要】银行债权催收的常见路径包括直接催收、诉讼催收。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债权人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进行抵押物处置的路径以及不经审判依据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文书进入执行的路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附强公证执行有何区别,是否能够同时进行,对于已经进入预重整的债务人或担保人而言是否可行是本文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附强公证;强制执行;
一、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赋强公证存在冲突,择一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实现担保物权需要直接向法院申请取得拍卖、变卖裁定,然后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即赋强公证执行是先向公证机关申请赋强公证并取得执行证书后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两种方式存在冲突,择一即可。
二、两种方式的利弊分析
(一)两种方式的对比
方式 |
前提条件 |
管辖法院 |
审查时限 |
对方异议程序 |
申请人费用负担 |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
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 |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 |
一般自立案或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取得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
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另行起诉 |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未明确规定,可能按件收取,进入拍卖后需垫付评估费(如有) |
赋强公证执行 |
(1)取得赋强公证债权文书; (2)取得执行证书 |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
直接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但取得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同样需要时间 |
(1)以公证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不予执行 (2)以公证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等原因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 |
公证费,进入拍卖后需垫付评估费(如有) |
注明: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款规定提起诉讼。
(二)利弊分析
综合上述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两个程序在时间成本上无较大差异,但在费用成本上,赋强公证程序费用成本更高。在效果上,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查更为严格,涉及到各关键要素的审查,如构成实质争议将被驳回需另行起诉;赋强公证债权文书也可能涉及瑕疵被不予执行或异议之诉,两种方式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0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虽然两个规定对于预重整阶段是否同样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但如抵押财产系预重整的核心资产,人民法院均会暂停执行和保全程序。
责任编辑:廖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