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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雇主责任险的管辖法院

发布日期:2025-3-28来源:君合律师作者:邵新颖浏览量:63
详情介绍

【摘要】通常公司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转嫁用人风险,在员工受伤时,公司垫付全部款项后,会向承保雇主责任险的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拒绝赔付后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而雇主责任险的管辖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通过曾办理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及案例检索,分析不同案件中的雇主责任险管辖法院的司法认定观点。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管辖;保险理赔

一、案情简介及法院审理

(一)(2022)川0193民初12316号案情简介

    A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聘用隆某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隆某在2021年6月24日配送外卖过程中,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秦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隆某受伤。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警巡逻大队宏声广场勤务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隆某受到的该次伤害属于工伤。经丰都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隆某的伤残等级为捌级。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A公司应向隆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共计214 247.6元。A公司在聘用隆某从事外卖配送员工作后,为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出现骑手遭受意外身故、伤残的,保险人在65万元限额内赔偿。

    A公司向其所在地的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xx雇主责任保险 (A款)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雇员工种为骑手,本案系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A公司的雇员隆某在雇佣期间从事骑手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A公司对该雇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依约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主张合同相关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故本案应系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保险合同纠纷,而非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律师分析

关于雇主责任险的管辖存在着不同的司法裁判观点:

**种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无法通过保险标的确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022)川0193民初1231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而非人身保险,其标的是雇主对其雇员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具体的标的物,无法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故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种观点:雇主责任险属于人身保险,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雇主责任险的内容涉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属性,有观点认为雇主责任险属于人身保险,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0)粤01民辖终1269号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纠纷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保险的内容涉及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与其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属性,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即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种观点: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涉案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物为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2015)通中商辖终字第00092号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胜狮公司与英大保险公司签订的是雇主责任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胜狮公司对其雇员的赔偿责任,该赔偿款的发生地在雇主胜狮公司所在地,胜狮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启东市,原审法院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23)**法民辖130号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认定被保险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虽然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但2023年12月12日**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法民辖130号裁定案件中,认定雇主责任险中的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被保险人在启动因雇主责任险引发的诉讼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保险公司应诉时结合当地法院裁判观点确定是否提出管辖异议。

 

责任编辑: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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