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之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4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1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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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之解读

作者:杨荇轶

   【摘要】司法实践中虽早已在适用自甘风险的规则,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在通过《民法典》使得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得到了确定化,通过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法律分析,从而了解其在适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关键词】自甘风险;构成;责任

引  言

    自甘风险规则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人免责事由,其构成要件主要包含四部分,即受害人明知有风险、受害人自愿、风险系固有风险和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故意、重大过失。依据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情形的不同,可以分为学校文体活动、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及冒险活动,结合活动参与者及活动组织者的不同身份对个案进行不同的适用。

    一、“自甘风险”规则的提出

     2019年8月24日,韩某与同学去水库游玩,落水死亡。2011年4月3日,朝阳县北四家子乡水利站与被告朱某签订了《水库经营承包合同》,将涉案水库承包给被告朱某经营管理,期限为30年。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朱某不服,提起上诉。朱某上诉称: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原则,死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二审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死者对涉水游玩的危险性应该是有认知的,但其未必能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死亡结果,其对死亡的结果亦是不希望发生的。故上诉人提出的死者系故意行为及应承担自甘风险的法律后果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5] 

     就本案例可以看出,虽然自甘风险规则并没正式确立,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已出现在部分法院判决中,自甘风险的理论基础源于诚信原则的“禁止矛盾行为”[1]。但《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已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待《民法典》生效,自甘风险规则将有法可依。

   二、简述“自甘风险”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据此自甘风险原则构成要件主要是以下四点:

 (一)受害人明知有风险。

    即受害人对自己参加的活动所存在风险及该风险会产生的危害结果是明知得的;其次受害人明知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司法实践中要怎样证明受害人明知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在适用自陷风险规则时若完全以一个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角度判定受害人是否明知是不合适的,如对于一个完全没有接触过一项运动的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要完全了解一个运动存在哪些风险是有难度的,其次若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从小就开始学习一项运动,他可能比一个理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了解一项运动的风险所在。所以在考量受害人是否明知时,年龄、精神状况、家庭背景等,均应当作为知情要素的考量范围。

 (二)受害人是自愿的。

   即受害人明知风险的存在及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仍自愿进行活动,非道德、法律规定、被强迫等原因而参加某项活动。比如消防员救灾灭火是因其职业而应当履行的职责;见义勇为导致自身损害的系出于道德因素。在考虑受害人自愿因素时主要考量的因素在于受害人明知风险依然作出愿意进行某项活动的意思表示的自由程度,即使受害人明知风险,但其因为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认为其可以避免风险,或者其本来可以选择风险更小的方式,只要受害人在选择进行某项活动时是完全独立的自由的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或是消极的愿意参加某项其明知风险的活动,就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三)风险系固有风险。

   即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是因固有风险现实化所带来的结果。受害人在进行活动时所认识到的并自愿承受的应当是该活动的固有风险,如篮球运动会发生碰撞、骑马项目会可能从马背上摔落等,若因为运动器械损坏造成受害人损坏,这就不属于固有风险。其次受害人所受到损害必须是是受害人接受的固有风险现实化的结果,受害人明知这种固有风险,并自愿接受这种固有风险而进行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成立自甘风险,受害人自愿承受这种固有风险给其带来的损害,在这个范围里受害人自甘风险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超出了这种范围,也不应该属于受害人自甘风险。也就是说即使受害人接受了该项运动的固有风险,但不应该因此而免除其他人的注意义务,这一点可结合自甘风险规则中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四)无加害人或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加害人,如在进行文体运动时奔跑摔倒等,加害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在碰撞类运动中,致活动参加者损害,但加害人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两种情形也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那么在文体活动中违反活动规则可以认定为加害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吗,若因加害人犯规认定加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比如篮球比赛,不管是在个人私下组织运动中还是在各种国际赛事中各种球员犯规都是很常见、不可避免的[4],若以此认定加害人的责任,并不利于该项运动的发展,其次也不应该把某类比赛规则直接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认定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结合个例进行判定。

  三、简述“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只适用文体活动,下述主要就适用的情形进行简要分析。

  (一)学校文体活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对学校、教育机构规定了较为严苛的责任承担,故学校、教育机构在组织文体活动时更会注意安全性,会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避免承担责任而组织对抗性较轻,风险系数相对较小的文体活动。虽然学校、教育机构组织的文体活动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但学校和教育机构也应当做好场地、配套设施的管理,确保学生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进行体育活动,其次在做剧烈运动前,也应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这就要求体育老师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对学生的体育运动安全教育[3],否则学校、教育机构也应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对抗性较强的文体运动。

   主要表现在文体运动比赛中,因为私下练习或自行组织时,风险往往是可控的[2],如果活动组织者主张自甘风险免责其实是降低其注意义务的。对抗性较强的文体运动往往是指篮球比赛、搏击、拳赛等,这类比赛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对抗性,身体碰撞会更加密切,其次活动参加者往往因为胜欲为了团队荣誉会奋力拼搏,特别是拳击比赛。但是为了体育运动的发展,为了能让高水平的运动员在赛场上能够勇于拼搏,不瞻前顾后,通过法律对运动员的正当行为进行免责有必要的。只有在运动员的行为失去正当性[4],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要求运动员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冒险运动。

    这类运动不同于上述学校文体运动和对抗性较强的运动,更突出的则是刺激和冒险。比如蹦极或某视频平台经常出现的站在悬崖边拍照等,例如,在魏想弟、陆雪蓉等与朱振华、常熟欣福化工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案中[6],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有风险识别能力人冒险攀爬管道并翻越围墙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应当对其行为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

   四、“自甘风险”的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甘风险规则是完全独立的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并不同于第1173条的行为人的减责事由。首先受害人明知并自愿接受文体活动带来的固有风险并不等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其次即使行为人可主张自甘风险规则进行抗辩,也不能完全免除其应尽的注意义务,若活动参加者未尽其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若是活动组织者,则仍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其他参加者的法律责任分析。

     其他参加者作为同受害人一起参加活动的行为人,不可避免的会与受害人发生碰撞等冲突,为了保障文体活动的正常开展,需要受害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容忍度,即免除行为人的一部分注意义务。但免除的这一部分注意义务只能在一般过失的限度里,超过这一限度,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那就不再是受害人自甘风险的程度了,此时行为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要怎样认定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就需要结合个案及理性认知进行判断。

    (二)活动组织者的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对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1198至1201条规定,即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和学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主要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是针对社会性文体活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主要规定学校、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主要针对的是学校的文体活动。上述两类情况即可使用《民法典》1173条规定,若受害人有过错,可主张减轻责任。

     在此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都适用公平责任来解决此类矛盾纠纷,旨在弥补受害人一定的损失。但日后对于自甘风险规则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意味着公平责任的适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那么活动参加者在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活动组织者在证明自己已尽到足够的管理及注意义务后,可能不会再因为公平责任的适用而承担相应责任。

 

    通过《民法典》明确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使得自甘风险规则真正发挥其作为免责事由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文体活动的发展,平衡各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学敏,《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自甘风险制度研究》.1672—9285(2020)01—0078—07[2]
  2. 杨立新,《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及其适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

[3]韩勇,《民法典》中的体育自甘风险.体育与科学,2020.

[4]李鼎,体育侵权:自甘风险还是过失相抵.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

[5]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辽13民终1467号.

[6]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5民终1855号

  责任编辑: 廖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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