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保护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0-12-7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3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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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保护问题的思考

作者:占文浩

    【摘要】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但并不意味着这项制度已经十分完备,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尤为重要的是制度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要做到兼顾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社会中普通民众的需要,被害人作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对的一方,在程序中也理所应当得到办案机关的重视。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保护;被害人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制度体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由2018年刑事诉讼法上升为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在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优化职权配置等方面功能突出,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刑事诉讼制度,其优点日益显现,但该制度下被害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需要加强对策性研究。

(二)现实问题

     在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办法》)中,涉及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条款一共只有两条,即第三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第七条“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中,涉及到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条款一共有三条,即被害方权益保障由听取意见、促进和解谅解和被害方提出异议后的处理构成。同时,在2018年10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被害人的部分也仅有一处,即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却并未说明听取意见后的结果,对于量刑的意见也只提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这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需求相距甚远,是很难说对其权利保障进行了完备的规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保护的认识不足

(一)价值选择冲突

     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在案件中基本居于证人的地位,在案件中仅仅能够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而不符合法律中所规定的独立的当事人地位。理论研究与实践中存在较大差距,被害人并不能够切实享有当事人地位或者行使当事人权利,只承担控方证人的角色。

     虽然一直以来法律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由于其往往不能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进行实质性的参与,可以说被害人地位根本未得到明确。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能够表达意见的途径似乎只有被害人陈述,而被害人陈述在法定证据分类中属于独立的一类,被害人陈述的作用也仅仅是向公安司法机关说明案件情况、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被害人在实践中与证人无异。

  (二)司法理念碰撞

     被害人权利保护理论基础薄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之一。理论似乎都将目光集中于被追诉人一方,对被追诉人权利保护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反观被害人权利保障则是蜻蜓点水似的提及。

     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有的案件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坚持要求从严处理,导致认罪认罚制度难以落实。”这种观点也是司法实践中保障力度不足的原因之一,部分办案机关认为加大对被害人的保障力度无异于给自己增加工作量,对于被害人的从重处理要求还需要耐心劝导,甚至导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案件无法继续进行。

三、他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保护的借鉴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刑事被告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协议,协议中被告人对较轻的指控或多项指控的一项做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一定让步,这些让步通常包括更宽大的量刑或者对部分指控的撤销。

      辩诉交易中也设置了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机制,被害人在程序中享有知悉权、出庭权、参与诉讼程序权、快速终结程序权、财产请求权等广泛的权利,但无权阻止辩诉交易。被害人在程序中并不参与控辩双方协商,但法律规定其可以表达判决意见,当其意见与检察官所做出的承诺相左时,也可以独立于检察官表达自己的建议,法庭则必须在充分考虑被害人意见后做出最终裁决。

(二)中外被害人保护比较分析

     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由于在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优势而逐步风靡世界,随着刑事案件的高发和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认罪协商程序。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正在逐渐复兴,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正在重新进入学界的视野,这就是欧美法学界称为“重新发现被害人”的过程。辩诉交易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指知情权和发表意见权。被害人可以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知晓与程序和实体权利两方面的信息,还可以根据自身了解的信息发表对于案件的意见,其可以针对控辩双方的协议或是就案情等问题做出陈述,而法官会对被害人所提出的意见和陈述进行考虑,并做出最终决断。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终究开始推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我们也需要借鉴国外认罪协商制度的先进经验,摒弃国外认罪协商制度的弊端,根据我国国情加以选择。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必须充分考虑被害人利益,让被害人在程序中发挥其应当发挥的作用,并且能够切实得到满足,被害人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参与”,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移植并加以本土化。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害人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理念梳理

     必须要落实法律的规定,明确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当事人的地位,并且赋予其与地位相匹配的权利。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的相关细则中再次重申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在制定细则后还应当建立专门监察机构监督实践中是否存在侵害被害人权利的行为,为被害人寻求救济提供便利。

(二)权利保障

1、主动告知被害人以保障知情权

     被害人作为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主体,有权利知晓与案件相关的内容。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障需要公权力机关从多方面进行,一般情况下身处强势一方的公权力机关应当主动告知被害人,保障其知情权能够使被害人根据案件及其自身情况行使权利,以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被害人关于程序适用、量刑轻重的意见表达权

     破除一直以来存在的被害人证人化现象,最主要的就是赋予其发表意见的权利。我国法律中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只能够起到帮助公权力机关破案的作用,所以被害人发表意见的权利主要在以下方面:

(1)被追诉人在认罪从宽制度中承认罪行还应该面向被害人。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作为独立于犯罪之外的主体有时会受视角限制,但被害人在犯罪中直接受到伤害,其从自身视角识别是否虚假认罪悔罪有重要作用。可以考虑被害人意见在认罪与否中的占比,综合考虑并判定被追诉人是否认罪悔罪。

(2)被害人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切身相关的诉讼主体,其在是否适用制度上发表意见权利的缺失可以说是十分荒谬的。当事人应当有权利决定通过何种途径解决问题,单方面为了提高效率或是解决资源就剥夺被害人对于程序的选择权,在法理是很难说通的。

(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也应借鉴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相关内容,让被害人在程序中可以发表对于被追诉人处刑轻重的意见。被害人的对从宽幅度发表意见是其有效参与诉讼过程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满足其“报应心理”,起到制约最终裁判的作用。

3、被害人亦需获得法律帮助权

      尽管在理论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诉求大部分已经由检察机关替代,但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检察机关更多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有时难以兼顾每个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因此,主张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赋予被害人法律帮助权,是基于被害人权益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状态,需要专业法律人士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弥合其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对于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代理律师的被害人,确实存在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必要性。办案部门应积极联系值班律师,通过讲解法律政策、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帮助被害人,积极引导和疏解被害人的一些不合理诉求,从而推动被害人认同合理的认罪认罚从宽判决结果。

结论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与推广的范围不断扩大,司法实践中适用此项制度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会日益增多,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对于那些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我们应该给与他们合理的关注与尊重,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不应当是一句空话,而应当是现阶段司法的追求,是需要切实实现的。制度运行中加强对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赋予其广泛的权利是实现此程序合理运行的必由之路,也是中国刑事法治的现实要求,更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年底4期。

[2]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几个问题》,《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 年第 1期。

[3]樊崇义:《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程序的独立地位与保障机制》,《国家检察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

[4]何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基于价值权衡视域的解读》,《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5]刘少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 年第3期。

[6]周新:《我国刑事诉讼刑事程序类型体系化探究——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为切入点》,《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责任编辑:罗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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