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原因与实际不符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1-5-31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2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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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锡菊

【摘要】保险是现代社会生活中分担风险的重要制度之一,众多公民认为买了保险就应当赔偿遭受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实践中当事人投保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发生事故,基于各方面原因自愿揽责或将其他损失纳入该次事故损害范围,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作出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陈述。但伪造、变造证据、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都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发生此类事故,对保险人及代理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证据固定要求。

【关键词】交通事故原因;不符;拒赔;证据固定

一、基本案情

      程某系一辆宝马车的车主,在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含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在内的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0月23日下午,程某的丈夫张某报案称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鹿溪河村右转时,因未确认安全,与停放在该处的无号牌装载机发生碰撞,造成宝马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装载机和宝马车的位置、受损情况进行了拍照留存。随后,张某将车辆送至定点机构进行维修,保险公司于次日再次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定损,对车辆的受损位置、部件进行了拍照留存,定损金额80000元。在处理理赔的过程中,张某陈述其是以40km/h的速度撞上了停放的装载机,保险公司综合查勘现场认定张某陈述的事故原因与现场查勘不符,遂依据保险条款以“驾驶人故意或与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

       车主程某对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不符,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80000元,同时将张某列为诉讼第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2.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意见

     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提交了查勘、定损照片,张某的陈述以及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作为证据,并申请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出庭。律师综合本案证据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综合原告及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来看,足以证明张某陈述的事故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编造虚假事故原因

       首先,根据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以及后续调查了解到的情况,认为标的车辆现场的状态、痕迹与原告及张某陈述的以40km/h的速度碰撞无人驾驶的停放状态的装载机应当表现出的状态不符。理赔人员对针对每张照片体现的不符之处进行了一一说明,包括车牌照的卷曲方向、装载机的轮胎痕迹、车辆机盖打开后骨架、水箱、支架的变形情况等均与张某陈述不符,而是装载机对案涉车辆进行了碾压形成。

       其次,原告及张某陈述的在右转时碰撞停放的装载机,但是宝马车辆的受损部位为左前部,根据现场照片显示装载机停放在宝马车辆的前部,装载机旁为沙堆,并无道路可以通行。

       最后,原告证明事故原因的证据仅有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对应的事故照片、监控记录。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了事故原因系案涉车辆与停放的装载机发生碰撞导致,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该认定书是在没有第三方的参与下,根据张某的单方陈述作出,不能真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

      综合原告及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张某陈述的事故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编造虚假事故原因。

(二)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可以直接依据《保险法》主张拒赔

       由于原告系电子投保,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电子投保的投保单及免责事项声明书、保险条款,旨在证明根据保险条款“驾驶人故意或与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但原告认为虽然系电子投保,但保险公司不能举示在投保时的人像采集照片,不能证明投保的实际操作人系投保人本人,因此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且原告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事故是驾驶人故意或与他人恶意串通导致。

       律师认为不论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均不影响保险公司拒赔的结果。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据不足

      原告提交的损失证据仅有一份定损报告,但并无对应的发票、维修清单、支付凭证予以证明损失80000元已经实际发生以及实际支付的维修金额。

案件结果

       法院经庭审调查后,要求第三人张某出庭说明情况,但张某拒不出庭。在开庭后原告主动申请了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提示意见

  1. 发生此类事故时,保险公司最终能否拒赔很大程度依赖于前期的查勘情况,如查勘固定证据较为充足,对后期的诉讼将起到关键作用。本案中即是保险公司前期查勘固定证据比较充分,即便庭审不能直接使审判人员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也可以通过鉴定进行补强。
  2. 律师在处理此类事故时,应当及时与调查人员进行详细沟通,申请调取交通事故处理卷宗进行分析对比,清楚地描述案件疑点,申请调查人员出庭,必要时申请交通事故原因鉴定。
  3. 如损失较大,在前期查勘时就存在巨大争议的,建议将事故原因的鉴定程序提前,便于在车辆状态尚未改变的前提下固定证据。

责任编辑: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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