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遗产必留份冲突问题

发布日期:2021-6-28来源:君合律师作者:李远拓浏览量: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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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有未成年人或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作为继承人时,如何理解民法典**千七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何平衡债权人的债权和遗产必留份之间的利益关系,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这类案件的?笔者从2020年起的137份判决书中,找到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遗产必留份发生冲突时,各地人民法院多种多样的判决,并在解析这些判决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必留份;冲突

       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自然人掌握的资产愈来愈多。自然人死亡后,遗产也逐步增多。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社会资金的流动性增强,也必然导致债权债务的增多。因此自然人死亡后,除有了遗产(包括债权),也必然有了债务。

      在自然人死亡后,债务清偿的纠纷呈足年增多态势。本文就是探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涉及必留份问题时的冲突解决意见。

一、简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遗产必留份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简述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诉讼是指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遗产必留份简述

      必留份是从被继承人(债务人)的遗产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必要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数量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选定关键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使用Alpha大数据搜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7年为2229件;2018年为3236件;2019年为4347件;2020年为4534件;2021年截至5月为525件。

      其中涉及未成年人(选定关键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未成年人”“判决书”使用Alpha大数据搜索)的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7年为52件;2018年为64件;2019年为109件;2020年为126件;2021年截至5月为11件。

      综上,不论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还是涉及未成年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均呈逐年递增的情形。

三、司法实践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涉及遗产必留份法院处理的几种情形:

      以2020年以后的137件判决书为例,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涉及遗产必留份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诉讼参与人一方提出遗产必留份要求(或类似要求)后,判决书中未对继承人提出的要求做出回应;

      此类判例共21份,涉及北京、内蒙古、安徽、河南、辽宁、江苏、山东、福建、湖北九省、市、自治区。上述判决书中,被告均在答辩时提出了应当给未成年人保留适当遗产份额(或类似要求)的请求,但是判决书中未在“本院认为”部分或是判决结果中做出回应,如(2020)辽10民终1886号,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庄某、叶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部分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是基于这一原因没有回应被告方的必留份要求,如(2019)京0108民初47335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袁某与池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只要诉讼一方提出必留份的要求,法院均应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毕竟必留份的要求是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当时适用)的规定,不能不予回应,回避问题并不可取,即便因债权人证据不足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应在判决书中就必留份问题予以论述。

    (二)诉讼参与人一方提出遗产必留份要求(或类似)后,判决书予以驳回;

     此类判例共22份,涉及陕西、江苏、湖南、吉林、河南、福建、湖北、山东八省。上述判决书中,法院驳回必留份要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简单阐述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予以驳回。如(2020)陕01民终10443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海燕,王彦宇,王一诺等与李伟,赵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明确未成年人在继承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系其法定义务,故驳回其关于必留份的要求。如(2020)苏1003民初3186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润扬支行与胡某、严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以未成年人另有扶养人,况且保留继承份额多少无法确定,如果过多的保留,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为由,驳回必留份要求。如(2020)湘1026民初715号,汝城县人民法院,朱葵花与何玲萍、何九云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以未成年人还有其他法定监护人抚养,不符合生活无来源的条件为由,驳回必留份要求。如(2020)吉04民终463号,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沐可、李欢等与汤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5. 债权人不认可为未成年人保留适当遗产的要求,遗产继承人(被告)又无法证明未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驳回必留份的要求。如(2019)闽0505民初2859号,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庄某与林某2、林某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 是否为未成年人保留适当遗产要结合遗产是否足以偿还债务、未成年人的生活来源等情况综合考虑。而要考虑上述问题只有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遗产数额、债务数额等情况后考虑,故在诉讼程序中对必留份主张不予支持,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且查明遗产及债务情况后提出。如(2020)鄂1081民初320号,石首市人民法院,蔡某与陈某、易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以未成年人有其他法定监护人存在而驳回必留份的要求,毕竟被继承人的死亡,一定会影响未成年人的生活质量。也不能把问题留到执行阶段,毕竟在执行阶段提必留份的要求存在法律障碍,法院执行部门不可能在没有判决依据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必留份的具体数额。

     (三)对案件诉讼参与人提出的必留份要求予以支持。

      此类判例共11份,涉及安徽、江西、浙江、吉林、云南、天津六省、市。上述判决书中,即便是支持了诉讼参与人关于必留份的主张,法院的做法也有以下几种:

      1. 确认应当给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但以未查清遗产状况为由,不确定具体金额,仅在判决中注明先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如(2020)皖1822民初560号,广德市人民法院,王某与潘某、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 参照案涉法院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具体的必留份金额。如(2020)赣1128民初2486号,鄱阳县人民法院,张某与吴某1、汪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 法院院酌情认定必留份保留份额为被继承人(债务人)遗产实际价值的一定比例。如(2020)浙0282民初3004号,慈溪市人民法院,严某与徐某、姚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 法院院酌情认定必留份保留份额为一定的金额。如(2021)皖08民终408号,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参照案涉法院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具体的必留份金额,并在判决中予以明确有理有据。当然保留具体的金额作为必留份也便于案件后期顺利履行。

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遗产必留份发生冲突的解决建议

     (一)债权人的债权优先还是遗产必留份的优先问题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与遗产必留份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在债权确定的前提下,是债权人的利益优先还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优先的问题。

笔者认为,相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成年人的利益更应得到保护,毕竟生存权才是最重要的。因此笔者认为不论从道义上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应当保护其基本的生活和教育。在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之前,为未成年人适当保留遗产,是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及受教育权,亦更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规定,也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阐述了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的重要性,因此必留份优先毋容置疑。

     (二)需要诉讼参与人提出还是需要法院主动依职权查明必留份的问题

      从笔者查询的案例来看,大量的案例中诉讼参与人没有提出必留份的要求,在这类案例中,法院基本没有依职权主动提出必留份问题的情形,这可能基于法院惯性的民事诉讼审理习惯导致。笔者认为,基于生存权至上原则,法院不应被动的等诉讼参与人提出必留份的要求,而应当依职权主动对必留份进行审查并给出切实可行的必留份保留份额。

     (三)关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认定问题

      目前没有专门的认定标准,**院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或批复等,笔者建议可参考民政部2021年4月15日出台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第五条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四)胎儿是否应保留必留份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笔者认为涉及遗产继承必留份问题时,也应当给胎儿预留必留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的规定,若胎儿娩出时为死胎时,债权人可要求将该必留份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五十五条也规定了继承时应给胎儿预留份,若是没有给胎儿保留必留份,则胎儿的预留份规定就无法落到实处。

     (五)关于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的问题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遗产较少但债务较多的前提下,为了减少麻烦而放弃继承权,以达到免于承担偿还债务的目的。针对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多数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款规定,认定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如(2020)鄂02民终702号,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某2、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在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继承人实际留有遗产且其遗留财产多于本案债务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从而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如(2020)浙0328民初997号,文成县人民法院,蓝某与林某、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在被继承人实际留有的遗产少于债务的情况下,应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予以确认,这样可避免出现未成年人成为判决偿还债务的义务人,及成为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六)关于判决未成年人作为债务履行义务人的问题

      有部分法院因成年遗产继承人纷纷自愿放弃继承权,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成为案件判决的偿还债务义务人。如(2020)晋0821民初474号,临猗县人民法院,张某4与宋某、张某3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也有部分法院采用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案件判决的偿还债务义务人。如(2020)云0723民初42号,华坪县人民法院,吕某与尹某、付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将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作为案件判决的偿还债务义务人,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可以避免“9岁女童限高令”事件再次发生。

    (七)必留份份额计算方式问题

      必留份的计算,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建议可参照以下几种方式计算

      1. 建议根据当年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计算依据,除以对其有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人数,再以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需赡养的成年人计算至“全省人均期望寿命”。

      2. 未成年人的必留份也可参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3. 还可参照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中处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予以确定必留份的人数及份额。

 

作者简介:李远拓,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部副部长、成都律协律师考核委委员、成都律协婚家委委员、成都律协实习律师面试官、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解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信访律师、四川省警察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专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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