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地方城投企业有新的专项债品种
【摘要】 鉴于地方投资平台公司的资金补充,已经主要依靠企业专项债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募集,国家发改委新设立了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律师对于新的“县城债券”及其他债券的发行,应当有基本的知识储备。
【关键词】 县城债;专项债;城投公司;主体评级
2020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县城智慧化改造、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建设等领域项目,可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予以融资支持。该通知还选择120个县及县级市开展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工作。为此配套,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8月印发了《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指引》。之后,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陆续获批注册发行。截至2021年5月,已经有8家地方城投企业获批注册发行县城专项企业债,获批融资额度合计达83亿元。这意味着地方城投公司有了第11类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权。
本所肖磊律师团队目前承办完成一项县级地方城投公司专项债的发行工作,根据尽调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近年来,地方政府也有专项债发行。二者的区别在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主体为省级地方政府(已经不用财政部代为发行),发债时确定债券对应项目;而地方投资平台专项企业债发行主体,是地方城投国有企业。律师在承办地方二类债券发行业务中,应当有大局观,也要有能力区分二类债券。
城投专项企业债以募投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作为主要偿债来源。因此,专项企业债券只能由已经市场化运营的公司法人主体发行,募集资金用于符合产业规划、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中央政府及监管部门为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隐形债务,对于国有城投企业的融资来源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银行为平台公司土地储备、城市建设、棚户区改造等提供贷款融资,发专项债成为平台公司基本融资来源。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银保监会都对地方政府投资平台公司发行各类专项债,提出发行指引或者其他风险控制要求。律师应当熟悉和有效贯彻相关政策,协助控制城投债务转为政府债务,协助限制地方城投从银行融资,帮助城投企业发行专项企业债,使其成为重要融资方式。支持银行类金融机构必须以市场化手段参与城投债发行,不得支持任何形式的地方政府对城投债提供担保,不得支持以任何形式要求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金融债务兜底的要求。
根据多个城投债发行指引,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一定百分比的专项债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即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以部分用于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还本付息。这将导致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2021年获得发改委县城城投债批文的成都市兴蒲投资有限公司就公开表示,“此次发债是政府推动下发行的,此前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借款。”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如用于偿债则属于违规。但是平台公司县城专项企业债(以及其他许可专项债)除了用于项目建设外,还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可以认为,如果县级地方政府本身财政实力较强、政府债务率较低,且对城投债发行支持力度大的,城投平台公司的发债渠道更为通畅,当是应然预测。
但是地方国有城投企业主体评级相对较低是普遍现象。县级政府设立的投资平台公司主体信用评级大多为AA级或者之下,造成债券票面利息较高。通过增信提高债项的评级,是一种可行措施。发改委为控制风险,对于低级别城投公司审批依然较为严格。在已经批准发行的县城专项企业债案例中,县级地方城投公司通过引入高信用企业担保后,使专项债评级提升,是比较普遍做法。本所律师在本次专项债发行工作中,也将引入高评级公司担保作为重要安排,使AA级发债主体实现了专项债项目的AAA评级。2020年10月,国务院已经明确信用评级不再作为债券发行必要前置程序,但是,评级对于企业债发行及利息确定,仍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对此,律师在工作中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作者简介:仇吉军,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优先合伙人。专业领域:各类交易所建设运作,国企改革,公司制度,金融风险控制。
责任编辑:廖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