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汽车自燃引发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

发布日期:2021-9-6来源:君合律师作者:蒋琴琴 律师浏览量: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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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汽车自燃造成损害引发纠纷案件中,导致汽车自燃原因涉及到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而举证责任的分担实质关系到受害人及产品生产者利益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中应运用利益平衡原则,要求受害人首先举证证明使用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造成这种损害的产品存有缺陷的高度盖然性,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继而转由产品的生产者对免责事由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证明。

关键词汽车自燃;产品缺陷;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30日,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大众公司生产的大众牌轿车一辆,新车购置价73900元,缴纳税金4300元,合计78200元。该车于2017年11月8日登记上牌,车牌号为川Q×××××,车辆所有人为李某。2018年8月28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川Q×××××轿车送到金陈汽修部修理,其中一项修理项目是左前方雾灯总成。2018年9月3日,车辆修理完毕后,李某支付修理费1400元。

      2018年9月29日21时43分许,该车停放在锦屏镇集翠村1组肖大洪地坝内,突然起火。因火势严重,造成他人的部分屋顶也被烧毁。经屏山县消防大队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车辆已经全部烧毁。2018年11月16日,屏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李某私家车;起火点:李铃波私家车左前方车灯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为纵火、雷击、遗留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等原因,但不能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

      李某认为其在正常使用车辆的过程中,汽车发生自燃,导致燃烧发生的原因不应归责于其自己,且该车辆整车属于质保期间。屏山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已排除了人为原因所致,故系车辆维修问题及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了自燃,大众公司、销售公司、金陈汽修部均负有责任。而金陈汽修部拒绝承认系维修问题导致汽车自燃,而销售公司、大众公司拒绝承认系汽车自身质量问题导致汽车自燃,由此引发争议。

      李某提起诉讼,主张: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200元;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铃波车辆损失费61900元;

      二、驳回原告李铃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李某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明车辆燃烧的原因为“不排除自燃”,排除了人为纵火、雷击、遗留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自然天气等外在因素导致的情形。该车在静止时发生燃烧事故,排除使用不当的因素,且无证据显示该车有人为改装的情形,案涉车辆发生燃烧时也在整车包修期内,故案涉车辆发生自燃,可以推定属于车辆内在因素导致,李某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已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而大众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免责的情形,也未申请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意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因产品缺陷引发的产品责任对生产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不管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严格限定了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项法定事由。但,关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与缺陷是否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据一般的举证规则,应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产品责任成立须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产品受损害方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所购汽车仅一年有余,关于汽车自燃的原因,其提供的最主要的证据是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车辆起火的原因有相应的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了纵火、雷击、遗留火源引燃周围可燃物、自然天气等多种原因。故,李某所举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理,足以得出起火原因是汽车本身存在缺陷问题导致。此时,大众公司应举证证明车辆不存在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大众未提交证据证明且未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蒋琴琴,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专业领域:民商事法律业务,包括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婚约纠纷、公司合规、公司投资并购等,擅长办理交通事故侵权、医疗侵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及公司管理合规、股权转让等非诉项目。

责任编辑: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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