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律师分析:招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 投标是否一定无效?

发布日期:2021-9-29来源:君合律师作者:陈燕 律师浏览量: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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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系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人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律师认为投标人与招标人若仅仅“存在利害关系”,不会必然的导致该投标无效。

关键词】招投标;利害关系;投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条**款的规范对象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为本条款的条件。律师认为构成本条款的无效条件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才被禁止参加投标或导致投标无效。

      首先,“利害关系”一词,未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做出定义性的解释,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的“利害关系”一般主要表现为有股权、债权、控制等关系,一方的行为足以干预、影响另一方的决策。故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更多得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和目的进行自由裁量。

      其次,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于2012年所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该条款的的释义为:“本条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因此律师对该条款的理解为:此条款的设立并不是为了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而是在招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该利害关系对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有影响的情况下,对投标人作出限制。

      再次,参考近年来法院判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款投标无效的,应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

      参考判例1、《武邑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2民初1342号判决书》:关于原告投标涉案工程项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致投标无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会导致相关投标无效,本案中招标人为武邑县人防办,投标人为原告,衡水市人防办是原告的股东之一,衡水市人防办是本案涉案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职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武邑县人防办针对涉案工程项目招标并确定原告中标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衡水市人防办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并未利用行政职权干预中标结果,并无导致招标公正性存在重大瑕疵,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综上,原告与武邑县人防办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武邑县人防办招标程序合法,衡水市人防办未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招标程序及中标结果,不存在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故武邑县人防办的招标行为、原告的投标行为以及中标结果均合法有效,二被告辩称原告投标违反法律而无效不成立,武邑县人防办以此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判例2、《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2159号判决书》:关于被上诉人是否违反招标程序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之规定,虽然被上诉人系小区建设单位贵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但上诉人应举证证实被上诉人参加招投标中出现了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事实,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所持以上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并不一定会被禁止参加投标或导致投标无效,关键要看其存在的利害关系是否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要求设置、评标专家的选取、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的各个环节依法合规,中标结果公平公正,并且没有任何证据明显显示对其他投标人不公,那么即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其投标也有可能不被判为无效。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款中“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认定依旧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难以保证同案同判。)

 

责任编辑:廖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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