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中“商业秘密”的审查及处理

发布日期:2021-9-29来源:君合律师作者:向红燕 律师浏览量: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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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同时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真正实现“阳光政府”。但是,在促进民主政治进一步发展、不让政府信息“深藏闺中”的同时,对于政府信息的公开也不应突破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界限。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第四款以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修正)第二条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予以明确: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则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审查及处理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予以公开的审查,主要是审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且有无合理理由”、“不公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后,处理方式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第三方同意公开,予以公开;

      二是第三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公开且提出合理理由,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予公开;

      三是第三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公开且提出理由,但理由不合理的,可以予以公开;

      四是第三方书面提出不同意公开且提出合理理由,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五是第三方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由行政机关综合研判,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划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由于相关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掌握,其处于“知晓和熟悉相关政府信息”的“有利地位”,作为申请人的原告提供证据难度较大,因此更加突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承担更大的举证和说明责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四、以案释法

      向某向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国土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已向第三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集意见,该公司认为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可能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答复,并将答复进行送达。申请人不认同该信息公开答复,向某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某管理委员会收到向某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予以维持。向某不服,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及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的一种外化形式,并未经合同相对方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其记载信息的公开亦不会影响合同相对方的商业活动,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认定向某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商业秘密,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不同意公开而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在庭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不应公开。

      此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本案所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包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的,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亦应按规定在进行区分处理后,对能够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某管理委员会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向向某送达,但因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不当,故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复议决定应一并予以撤销。

      五、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首先需要明确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围。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细致审查,研究是否能够作区分处理,做到在主体、内容、程序等多方面严格把控,实现“法律适用准确,办理过程、结果均无瑕疵”。若经严格审查后决定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要提前厘清若涉及行政诉讼己方须承担的举证责任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廖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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