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爱情和法律,是谁牵绊了离婚的步伐 ——对离婚冷静期的思考

发布日期:2021-9-29来源:君合律师作者:张悦 实习律师浏览量:816
详情介绍

【摘要】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政府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的制度。自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以后,我国离婚率出现大幅下降趋势。离婚本是夫妻双方婚姻自由的重要体现,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限制了我国婚姻自由的行使成为普罗大众讨论的热点。文章从社会热点和案例出发,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底因、适用对象以及离婚冷静期过程的注意事项进行理性思考。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婚姻自由;法理;伦理

      一、背景缘起

      今年八月一条“为何全国上半年离婚率大幅下降”的热搜高挂微博榜首,成为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论热点。从民政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2020年全国离婚登记是373.3万对。从数据来看同比下降近五成。为何上半年离婚登记人数会下降这么多?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教授对**财经分析,离婚人数下降,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为协议离婚带上了成本枷锁。《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做了如下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阶段,对于诉讼离婚,并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却存在众多的法官依职权判令离婚双方当事人予以冷静期的司法实例。由此可见,设立离婚冷静期亦是大势所趋。

       二、经典案例

      2018年度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之六:准确适用“离婚冷静期”促使仍有感情的夫妻重归于好案

      本案要旨: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庭前“问诊”认为:夫妻二人之间仍有感情,不属于死亡婚姻。综合全案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第40条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个性化订制的《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当事人两个月冷静期。

      冷静期通知书以温和婉转的语言告诫离婚对子女带来的伤害,并要求双方“在冷静期内均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并积极与对方沟通,男方要积极改正缺点错误,女方应对男方的转变有所回应。双方要给予对方包容和理解,避免争吵和猜疑”。冷静期内,法官联合家事调查员多次走访、调解并动员当事人女儿居中调和,最终夫妻关系重归于好。

      三、理性思考

      1、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底因

      社会对离婚冷静期的讨论颇多,究其根本原因在于离婚双方的法律诉求和立法之间的反差。实践中反对者多以其违反离婚自由原则对其进行非难,理论上也一直陷于婚姻法是公私法属性之争以及个人主义与家庭主义相互纠缠的泥潭。**的离婚自由观念不但冲击家庭本身的稳定性,还对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带来冲击。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在于警示社会,表明国家反对草率离婚的立场。离婚冷静期的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离婚冷静期”展现了国家对草率离婚的干预立场。“离婚冷静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选择,是国家强制干预,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并非重在满足婚姻双方的需求,更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是立足于自己的本土文化视域去思考婚姻和家庭,进而构建符合中国人精神伦理世界的家庭法哲学。

      2、离婚冷静期的范围和适用对象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适用范围仅限于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不适用诉讼离婚。“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协议离婚当事人,即凡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者,均适用“离婚冷静期”。但是根据司法判例的结果看,在诉讼过程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亦是存在扩张的倾向。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中离婚审结时限规定和二次离婚诉讼规则中都有 6 个月的期限规定,这一规定与离婚冷静期制度相重复。但亦有学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区别于民诉法中这 6 个月的消极等待,究其根本离婚冷静期是可以经过多方协调对双方婚姻的积极挽回。

      3、离婚冷静期中的注意事项

      离婚冷静期间,究其法律关系的根本,双方当事人之间依然还是婚姻关系。故其权利义务可以总结为: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不变。同时要做到不得侵害对方人身权利、不得转移毁损共同财产、不得拒绝履行其他家庭义务。离婚冷静期”所得财产、一方所负债务、一方意外死亡等,都应按夫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争议表面看为是否维护和贯彻离婚自由法律原则的问题,而其背后反映出的实质问题却是当前我国家庭法哲学所指导的家庭实践呈现出的理论和实践上的矛盾和混乱。家庭中本就存在许多诸如此类的用法理难以盖全的伦理性社会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合乎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重新思考“家”的法理意涵。我们更需要立足于自己的文化视域去思考婚姻和家庭,进而构建符合中国人精神伦理世界的家庭法哲学,并继而指导家庭法实践,“增强当事人维护家庭亲情、伦理与道德的自我意识,从而夯实家庭亲情、伦理与道德健康发展的内、外机制”,重塑家国情怀、家庭功能与家庭意义,为现代中国人寻到安身立命之处。

 

责任编辑:刘  艳

技术支持:成都网站建设仕航软件 备案号:蜀ICP备14017716号-1/47_0.99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QQ咨询地图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