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从“合规无罪”**案看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性

发布日期:2022-2-22来源:君合律师作者:卢宇浏览量:732
详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案号:(2017)甘01刑终89号)

      2011年至 2013年9月,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市务经理郑某(被告人)、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杨某(被告人),为推销雀巢奶粉,授意兰州分公司婴儿营养部员工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杜某某(被告人)、孙某(被告人)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手段,多次从兰州多家医院医务人员手中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奶粉销售业务。被告人兰州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护师王某某将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2074条出售给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收取好处费13610元;被告人兰州军区总医院妇产科护师丁某某将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996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收取好处费4250元;被告人州兰石医院妇产科护师杨某将在工作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724条非法提供给被告人杜某某,收取好处费 6995元。

      本案一审、二审期间,被控的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员工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当追究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陈某某等证言、雀巢公司DR任务材料、雀巢公司证明、雀巢公司政策、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明雀巢公司不允许员工向医务人员支付任何资金或者其他利益拓展业务,不允许员工以非法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同时,雀巢公司要求所有营养专员接受培训并签署承诺函,以确保这些规定要求得到遵守。被告人郑某、杨某甲、杨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为完成工作业绩,故意违反法律规范和公司规范,通过违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雀巢公司的单位意志,故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雀巢公司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杨某甲、杨某、李某某、杜某某等个人构成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处罚。

      三、案件启示与建议

      本案被律师界称为“企业刑事合规无罪**案”。本案中部分被告人以雀巢公司员工的名义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且系为雀巢公司的经营利益而为,但因为雀巢公司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宪章、公司指示、员工手册等规范性文件明文禁止员工通过向母亲发放婴儿配方奶粉免费样品、向医务专业人员提供金钱或物质奖励等方式推销婴儿配方奶粉,且明确禁止任何未经批准而擅自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此外,雀巢公司还证明,这些政策和规范被列入员工培训内容之中,而本案中被控的员工均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和考试。基于此,可以认为,雀巢公司履行了管理、监督、教育和培训的责任,排除其具有非法获得公民信息的意志。被控员工行为是违反雀巢公司管理要求和违背雀巢公司主观意志的,属于个人行为。

      从本案可知,企业建立的有效的合规体系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认定其不存在犯罪故意的证据,进而排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等九个部门于2021年6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根据该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即,检察机关在办理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时,如企业存在或承诺建立合规体系并经评估认可的,可以作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提出量刑建议等的依据。

      随着立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细致,企业应当关注自身业务所涉及的主要合规要求(诸如个人信息保护、商业贿赂、环保、进出口贸易管制、特许经营、商业伙伴、农民工工资保护、劳动用工等)和识别合规风险,通过构建符合自身业务特性和实际的合规体系,可**限度避免企业发生合规风险,如此才能基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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