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法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单列金额认定的采纳规则分析
法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中单列金额认定的采纳规则分析
作者:郑筱珺
【摘要】因专业性较强,仅以法官的专业知识难以正确认定和辨别案涉双方的工程价款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造价鉴定的比例较高。通常情况下,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正式稿)一经出具即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主要依据,代理人要高度重视该特点,在推动或者被动进入造价鉴定程序前,对全案证据材料要进行整体分析、逐项论证,正确预判鉴定意见,才能从容应诉。因鉴定机构不是审判机构,在无法给出确定性意见的情况下,会根据鉴定规范出具推断性或选择性意见供法院认定,通常以单列金额的形式出现,对单列金额部分的争取,通常是双方争议最激烈的焦点,也是案涉双方诉讼专业水平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建设工程纠纷造价鉴定;造价鉴定规范;单列金额;专项施工方案
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主要内容
本案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对双方诉争的工程价款进行造价鉴定,鉴定机构根据《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35:“在鉴定项目当事人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签约文本的情况下,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合同,委托人不明确的,鉴定人可按相关法规规定或按不同的合同分别进行鉴定。”的规定,分别就两份合同出具造价鉴定意见(本案案情介绍及法律关系分析已经在上篇文章中做了详尽介绍,在此不再赘述,见《浅谈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避免因合同无效而被架空期待利益》,载《君合律师论坛》2022年第1期)。
因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均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而双方实际履行的是EPC合同,故法院以鉴定机构对EPC合同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确认部分造价24226595.08元及单列部分造价为结算依据来审理本案工程款部分的争议。
(一)EPC合同对合同价格的约定
EPC合同中协议书对合同价格约定为: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4000万元整。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竣工图及配套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程造价编制依据及主要分项》)。但安装工程材料按照双方协商指定品牌共同询价(同期市场价)进行确认,签字作为计价依据。附件2主要内容:
**部分:土建、安装(水电部分)
编制范围(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全部内容)
1.桩基(含凿桩头)、承台、桥墩
2.桥面及以上建筑,具体包含以下内容:桥面及以上土建、水电安装、屋面工程(屋面找平、防水、保护层、保温)、砌体、粉刷工程、天棚工程、外墙氟碳漆及楼梯栏杆扶手等所有工程。
计价原则及依据:
1.工程量按双方核定的工程量。前期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进行计量,竣工结算依据竣工图及现场签证所发生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
2.定额人工费按“湘建价(2014)112号文件”中的第二条所规定的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执行。
……
7.按以上约定,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14版《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套用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记取综合单价,不做上下浮调整。依据竣工图及现场签证单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桩长按地勘报告资料确定,结算工程量以现场签证确定。
2.钢护筒按全桩长计算,结算工程量以现场签证确定。
3.土石方工程量暂按正常计算。结算时按现场签证。
(二)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工程量及价款计算:
工程量按《太平廊桥建筑工程结算(土建+钢筋)工程量对审确认表》计算,确认表以外的工程量按现场勘查结合法院移交的竣工图纸(纸质版蓝图)计算。
工程价款计算依据:
1.《太平廊桥项目-对审已审定的清单与定额确认表》。
2.《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文),
《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及相关配套解释文件。
3.《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文)。
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湘建价[2014]112号文),即建安工程人工76元/工日,装饰工程人工90元/工日。
工程价款构成:
桩基础工程可确认造价为5,573,272.52元;廊桥基础工程可确认造价为5,567,287.74元;廊桥主体建筑工程造价为9,340,096.88元(此部分单列项为挖河道淤泥409,811.00元,鉴定机构根据《廊桥士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计算,被告主张此部分工作原告未施工,是否计取由法院进一步认定);廊桥主体装饰工程造价为712,905.06元(此部分单列项为1.水泥砂浆楼地面-商业2.墙面挂钢丝网3.天棚抹灰共计338,986.82元,鉴定机构根据图纸内容计算,被告主张此部分工作原告未施工,是否计取由法院进一步认定);草签单部分对应造价为1,218,517.19元(此部分单列项为草签单抽水台班-001(2017.10.1) ,564,017.22元,建设单位签有“无法进行有效认定”字样,原告方主张此项内容应计取,故单列,是否计取由法院进一步认定);消防工程可确认造价为828,000.00元;给排水安装工程可确认造价为142,336.23元,电气安装工程可确认造价为844,179.46元。
贝雷梁工程单列造价,按照方案一造价为2,187,926.90元,该方法依据贝雷梁支撑体系按措施性钢支撑套定额计取,并考虑残值回收;贝雷梁部分按租赁计取,租赁费用包含零部件费用、安装费及运输费。方案二造价为1,939,379.27元,依据为贝雷梁支撑体系和贝雷梁部分均按租赁计取。
综上,单列部分造价合计为1.采取贝雷梁工程方案一为3,500,741.94元;2.采取贝雷梁工程方案二为3,252,194.31元。
二、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上诉请求与理由
一审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因本文主要探讨的内容为本案中造价鉴定部分,尤其是双方围绕造价意见书的单列金额部分争议,在此仅就该部分双方的主要上诉请求与理由及二审法院的认定、评述介绍如下:
(一)原告(承包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贝雷梁支撑系统少计取1218368.66元。
首先,贝雷梁计量方案错误:上诉人已依据双方审核通过《±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完成了贝雷梁部分的措施施工,具体工程量应严格依据该方案附页设计图纸进行计算,但鉴定机构在计算该图纸时,漏记了其中部分工字钢、钢管支架、钢板、贝雷梁;
其次,在贝雷梁施工方案一中,鉴定机构虽考虑贝雷梁支撑系统残值回收,但鉴定机构计算回收比例为100%,并未考虑在施工安装、拆除中必然存在的材料损耗问题,应当按照80%计取回收,同时,鉴定机构认定的残值回收价格明显高于上诉人在本地进行回收价格,上诉人认为按照1200元每吨计算符合当地市场价格,鉴定机构并未在当地回收市场询价,故其给出的意见不能作为判断钢材残值回收价格的鉴定依据。
(二)被告(发包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1.《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单列部分不应计入工程价款。
(1)河道清淤部分计取并无依据。因为鉴定人员承认该二部分计算均是按照图纸推算得出并非根据工程相应签证或双方签字对审资料作出,被上诉人亦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河道清淤进行了施工且经上诉人及监理方认可,该部分工程由其他施工队伍完成,故河道清淤费用409811元不应计取。
(2)水泥砂浆楼地面-商业、墙面挂钢丝网及天棚抹灰部分工程系鉴定机构依据图纸计算,但实际上并非被上诉人实施,故不应计取该部分费用。
(3)签证抽水台班部分564017.22元不应计取,一则无现场签证;从抽水台班草签单所有记录来看,每天记录的用笔、人员及字迹均是后补,并非当天完成的记录,同时也无监理及甲方对数据进行有效及时的确认;二则抽水台班计算的前提条件是地下水,但河道施工是做了土围堰处理的,因被上诉人围堰没有做的非常到位,故有水进入才需要抽水。基于围堰已经计取了费用,故因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工作量增加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4)鉴定机构按照《怀化太平廊桥士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计算贝雷梁依据错误。
《怀化太平廊桥士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仅为办理专项评审时的报审方案,被上诉人是否按报审的专项方案实际操作,无法确认;基于专项方案在实际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因此必须以办理现场签证或者进行认质认价等确定的资料为计算依据,鉴定机构仅凭方案而非相关签证进行计算错误;被上诉人明明持有贝雷梁租赁合同以及租用归还的清单明细、过磅单、付款赁证等相关资料却恶意拒不提供,故应依法采信上诉人就此项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贝雷梁有效的租赁期限应该为4.0-4.5个月,租赁期限应减少费用为16万元。所有的租赁费用均已包含运输费用,除工地不具备运输条件的情况外,故不应计取运输费用。
以上应减少费用合计为:3049939.38元。
三、二审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认定
《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1鉴定意见一项中规定:“
5.11 .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5. 11 .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5.11 .3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5. 11 .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又不明确作出决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采用”。本案鉴定机构将确定性意见以外的争议项列为单列金额项(推断性意见或选择性意见),由法院审理认定。
就上述争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如下:
1.挖河道淤泥部分。该部分工程为贝雷梁部分的河道清淤,虽无签证单,但鉴定机构系依据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太平廊桥梁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按照河道的宽度及淤泥的厚度进行计价,符合工程实际,该部分工程造价应予确认。
2.水泥砂浆楼地面-商业、墙面挂钢丝网及天棚抹灰部分工程系鉴定机构依据图纸计算,该部分工程被告虽主张原告未施工,但未提交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故应予确认。
3.草签单抽水台班费。该部分工程虽由原告提交抽水台班001号草签单及《抽水作业台班》原始记录凭证,但被告在草签单上签署“无监理、现场管理人员确认的原始单据、凭证,提交草签单时间距发生该部分工作时间太长,无法进行有效认定”的意见,《廊桥抽水作业台班》原始记录凭证上均由施工方自行签署,仅有极少量有监理人员签名,而监理单位在草签单上的签署的意见为“以建设单位确定审核为准”,原告提交的洪灾1-22草签单的时间与内容亦不能证实其所主张的抽水台班工程量,故该部分工程造价应不予确认。
4.贝雷梁支撑体系。因原告不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贝雷梁支撑体系按方案二即全部按租赁计算并无不妥,原告主张应当按方案一计算且鉴定意见少计工程造价、多计钢材回收价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租赁时间,鉴定机构根据草签单竣工图纸结构设计说明中关于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相关说明推算租赁时间为6个月有合理依据,应予采信。被告关于租赁时间过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四、分析
(一)对挖河道淤泥费用的认定
鉴定意见书记载:“……(三)其他事项说明1、根据草签单信息,桩基础工程施工工期为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廊桥主体工程施工工期为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2、河道清淤工程量按《太平廊桥士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中“河床表层杂填土(属淤泥),层厚在1.4~6.7m”计取1.4m厚淤泥。此项工作内容计入单列项,由法院进一步认定。”
该部分费用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认定,说理为“虽无签证单,但符合工程实际”。对法院的评述,代理人的理解为因《太平廊桥士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为双方认可的施工方案,施工顺序及工艺决定了清除河道淤泥为施工的必然程序,被告认为原告并未实施该部分内容,但被告并未举证予以证明。因此,该部分费用为原告必然实施的施工内容,鉴定机构按照**值计取河道清淤费用并无不妥,应当计取。
(二)对水泥砂浆楼地面-商业、墙面挂钢丝网及天棚抹灰部分费用的认定
该部分费用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予以认定,说理为“系鉴定机构依据图纸计算,该部分工程被告虽主张原告未施工,但未提交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故应予确认”。因该部分施工内容为竣工图记载与鉴定机构现场踏勘一致,且被告的确未能举证证明该部分施工内容系原告以外的案外人实施完成,故应认定为承包人原告实施。代理人认为,因该三项施工内容为双方确认并记载于竣工图的施工内容,仅发包人抗辩非承包人施工、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应为确定性造价。虽鉴定机构将其单列,但最终法院认可该三项施工费用应当计取。
(三)对抽水台班费不予认定
抽水台班费为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是指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范。由于措施项目不能体现在已完工程的实体部分中,但又是实体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项目,其与分部分项工程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共同组成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因措施项目仅存在于施工过程中,无法体现在已完工工程的实体上,在双方产生争议后,作为承包人需举证证明其曾经依据施工方案实施过该措施项目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实施的工程量(施工排水、降水为可计量的单价措施项目),如用于抽水台班的抽水电泵型号、功率等。在本案中,因承包人(原告)对该项费用的举证为其单方面制作的草签单,草签单上记载的信息并未被发包人(被告)所认可,就该部分费用,二审法院以承包人(原告)未举证证明发生判决不予支持。
(四)贝雷梁支撑系统部分费用的争议
1.《太平廊桥士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
《太平廊桥士0.000梁板支撑系统施工专项方案》之“工程概况”中记载:“本工程位于河流之上,河水在枯水季深约1.5m,雨季深约5m。河床表面杂填土(属淤泥),层厚在1.40-6.7m……”
“施工方案”部分记载:“本工程位于太平溪上,±0.000梁板结构施工时间在6月中旬到7月中下旬,正值当地雨季。采用落地式满堂支架现浇,存在如下不稳定因素:
(1)地基承载力不稳定因素。河床表面为第四系杂填土层和砾砂层,属软弱层。直接在上面填筑2m厚(考虑涵管直径和泄洪)围堰后,填筑层表面的承载力无法保证。即或在处理时,其承载力能达到落地式满堂支架的承载力要求,在河水的浸泡、冲刷和持续荷载作用下,难免出现局部软化,或沉降过大,使支架稳固存在较大隐患,甚至威胁到已经浇筑好但没来得及张拉的梁板结构的安全。
(2)支架不稳定因素。在河中填筑围堰后,减少了泄洪面积,河水较容易漫过围堰。一旦漫过围堰后,落地式满堂支架也会阻碍河水的流动;纯河水的冲力,一般不会冲毁支架,但洪水期河水中通常会携带着大量植物、藤蔓、垃圾等漂浮物,漂浮物流经支架时,往往会被阻截住,从而增加了支架的迎水面积,使支架受到的水流冲力数百倍增长,甚至被冲毁。采用跨越式支架,为河道流出更多的泄洪断面。跨越式支架,支点的钢管柱,落脚于承台和基础梁上,避免了地基承载力不稳定因素;能高出河床3m,增大了泄洪断面,大大减少了洪水冲毁的可能。……施工工艺流程如下:
搭设:钢管柱制作安装(预留预埋、横联、斜撑)→主横梁制作安装→贝雷梁拼接吊装→横向分配梁安装→预压→碗扣架或轮扣架搭设→模板安装
拆除:模板拆除→碗扣架或轮扣架拆除→横向分配梁拆除→贝雷梁拆除→主横梁拆除→钢管柱拆除(横联、斜撑)”
根据上述施工方案,案涉工程采用支架现浇法,即在桥跨间设置支架,在支架上安装模板、绑扎钢筋、现场浇筑桥体混凝土,达到强度后拆除模板。该种施工方法对施工中用的支架、模板耗用量大,施工费用高。
2.对鉴定意见的理解
鉴定意见书记载:“贝雷梁工程单列造价,按照方案一造价为2,187,926.90元,该方法依据贝雷梁支撑体系按措施性钢支撑套定额计取,并考虑残值回收;贝雷梁部分按租赁计取,租赁费用包含零部件费用、安装费及运输费。方案二造价为1,939,379.27元,依据为贝雷梁支撑体系和贝雷梁部分均按租赁计取。”
因EPC合同约定以定额计价,但定额体系为正常施工情况下社会平均施工水平消耗量的体现,而从上述专项施工方案中可见案涉工程在贝雷梁及支撑体系的施工工艺和需应对现场情况远比正常施工情况下的消耗量大,在定额套取不够情况下,双方未在施工过程中就超出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条件时如何定价达成一致,鉴定机构遂采取以承包人(原告)租赁贝雷梁及其支撑体系的周转性材料弥补定额套取不足部分的费用。
3.对法院判决的分析
二审法院就该部分的说理为:“因原告不提交相应的租赁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贝雷梁支撑体系按方案二即全部按租赁计算并无不妥,原告主张应当按方案一计算且鉴定意见少计工程造价、多计钢材回收价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租赁时间,鉴定机构根据草签单竣工图纸结构设计说明中关于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要求相关说明推算租赁时间为6个月有合理依据,应予采信。被告关于租赁时间过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代理人认为,二审法院的本意应为承包人(一审原告)应当持有贝雷梁及其支撑体系的租赁合同而拒绝提供,对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及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所以应当按照造价鉴定意见中金额更低的方案意见确定该部分的工程造价金额。
综上,案涉双方在鉴定意见单列金额中的4项争议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进行了认定,本案也因二审判决的送达而结案。从案件审理结果返回来看造价鉴定中的争议,仍然能够给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法律管理诸多的启示:如竣工图中记载的施工内容若与现场勘查一致,发包人未能举证证明非承包人施工的,发包人的抗辩不能成立,此时主要的举证责任在发包人;如抽水台班等措施项目由于无法体现到工程实体中,在缺乏签证等发包人确认的过程性资料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承包人;又如贝雷梁及支持体系的费用,因为承包人的弱势地位,经常被发包人要求“做完了再谈”而未能留下双方就定额套取不足部分的定价依据,再加上租赁合同因为管理不规范未能以自身名义签订,导致了在诉讼中的举证不能……
对于律师而言,案件代理的结束仅仅完成了一半的工作,我们还需要继续分析、及时复盘,才能收获案件给予我们的另一半价值,用于今后的工作中。
责任编辑:熊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