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么?

发布日期:2022-2-28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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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会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么?

作者: 陈 燕

 

【摘 要】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股权转让不会产生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用途的变更,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关键词】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A公司通过出让方式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后注册成立100%持股全资子公司B作为项目公司,B公司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A公司将所持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律师认为:公司股权变化不会引起土地使用权主体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权仍然属于B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发生流转。因此,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一、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

     1.股权转让系变更公司股权投资结构,转让主体是公司股东,转让标的是股权,适用《民法典》、《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法律法规,以自由为原则,限制为例外,为公司内部结构调整。

     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转让的主体为土地使用权持有公司,转让标的是土地使用权,受《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对外产生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后果。

     3.《**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38号》:“本院认为,公司股权转让与作为公司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目的”。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6民终7号》:“在拥有土地资产的公司中,股权转让必然涉及公司土地使用权相关权益的转移。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更,但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和变更,土地使用权仍属目标公司所有,因此,此类性质的股权转让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调整范围,而不属于国家土地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并没有针对特定标的的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更没有禁止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股权转让”。

     综上,虽然股权转让行为可能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实则控制土地使用的目的,但其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且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用途及土地使用权主体,则该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要求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及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胡媛、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国编写的2019年优秀案例中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分析:

  1. 行为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主观有对土地开发的意愿和准备,或者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后再予以转让,且转让是基于合法的理由,而非利用转让行为单纯谋利,则即使客观上牟取了利润,也不得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论处。
  2.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公司股东,标的是股东的股份,结果是股权转移使得股东结构发生变动,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不受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3. 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司,而非公司股东,故公司股东客观上不可能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

综上,股权转让行为在主客观上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法院裁判文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8)赣01刑终字第685号》:“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上述公司,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不同,将转让公司股权的行为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依据不足”,“在没有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没有开发建设(未达投资比例)的情况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没有产生变更,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股权转让不会产生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用途的变更,属于《公司法》调整范围,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责任编辑: 罗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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