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以案说法: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结算条款的 理解和证明责任

发布日期:2022-4-12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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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结算条款的理解和证明责任

作者:郑筱珺 杜川

 

     【摘要】混凝土供应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因供方的主要义务涉及混凝土的浇筑,该部分合同义务又受相关建筑施工、验收规范的严格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围绕混凝土供应合同产生的纠纷与普通的商品、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案涉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举证责任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确定混凝土供应方量时,合同双方通常会针对不同的供应范围约定适用不同的计量方式,由此产生按图结算和按票结算的区分以及进度款和结算款支付条件的不同。如何正确理解混凝土供应合同中对不同计量方式的计算方式约定,如何确定进度款及结算款的计算及支付方式,最终能较好地完成己方举证责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在处理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时专业性的体现。

  【关键词】混凝土供应合同;按图结算;按票结算;进度款;结算款

一、诉讼情况简介

原告:供应人,某混凝土公司

被告:采购人,某建筑工程公司

      本案被告作为某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本案原告某混凝土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建设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双方在《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中对预拌混凝土供应范围、基本单价、质量标准、计量方式、付款办法、结算方法、各方权责、争议解决和违约索赔均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合同第四条为计量结算及付款办法的具体约定,具体内容为:

      4.1.1 按供货票单量计量:本工程护壁、护壁桩、挖孔桩、换填、塔机基础、龙门吊基础、施工电梯基础、道路、地坪、垫层、保护层、找平层、刚性层、砖混结构部分、总坪混凝土、主体工程外附属工程(如花台、散水、排水沟、门卫、门排坊、配电房、化粪池、自行车库、围墙基础等)以及回填混凝土、独立承台地梁式基础的士0.00以下全混凝土、有斜屋面结构的工程的斜屋面整层混凝土、屋面花架或构架、二次结构(如:构造柱、止水带、圈梁、过梁等)、回填后再浇筑的结构层等结施图以外部位使用的砼按实际运输车的发货总量(体积)计算。

      4.1.2按结施图计量:除上述第(1)条所列部位以外的结构施工图纸部分,按结构施工图纸计算体积,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预(决)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图纸结算预拌砼量(若修改设计按修改后的图纸计算),不计损耗,也不扣钢筋体积。乙方可预先派人到甲方施工现场验槽。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砼浪费、砼体积超高、超厚、爆模等,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签证,进入结算。

      4.1.3按施工图结算的砼,若存在高低等级、抗渗与非抗渗及其他特殊与非特殊要求砼等级串量,结算时在图算总量不变的情况下,按甲方签收乙方票送量结算高等级、抗渗部分及特殊要求砼量,剩余为低等级、非抗渗及非特殊要求砼量。

     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因被告未支付剩余货款将被告诉至法院,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7万余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00万余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4万余元及保函费1.4万余元;

四、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商品混凝土月进度书》、《<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补充协议》《<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补充协议二》、《班组结算工程量拟确认表》作为基础证据。原告认为,其十三份《商品混凝土月进度书》系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供应混凝土方量和支付进度款金额的确认,原告遂以此作为其结算依据,主张被告按照月进度书最终确定的金额支付货款;原告还主张因被告未向其提供施工图纸,因此本案应当全部按票结算。

       为抗辩原告方的诉请,被告在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之外,提交了案外人代原告供货的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发送记录、施工图纸、《工程量拟确认表》、《结算工程量确认单》、《送货单》、《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方不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且应当按照合同4.1.1、4.1.2及4.1.3的约定进行最终的结算,即区分图算和票算的方式确认最终的混凝土供应量,从而确定案涉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双方在结算金额上的主要争议为217万元,即该部分原告认为按票计量应当计算该217万元,被告认为按票和按图分别计量后并无该217万元应计入结算金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向其提供施工图纸,被告在**次开庭后立即与项目上管理生产、资料和预算的小组负责人进行对接,当晚即将双方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预算人员、生产人员、资料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件发送记录进行梳理,并以书面形式拟定补充举证的情况说明,向法官说明若无双方对施工图纸的信息进行建模、分析、核对并形成每一次原告供货时浇筑混凝土的生产任务计划,则原告无履行合同的依据,在客观上无法完成施工过程中不同部分、不同施工工艺对应的不同混凝土浇筑要求。

      本案**次开庭后第二天,被告代理人即将上述补充证据提交至法院。后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放弃了全部按票结算的主张(217万),被告放弃了其他部分争议约20万,原告还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二、合同约定的理解与适用

      虽本案顺利结案,但因同样的当事人在另案中出现了同样法院法官给出不同判决的经历,即法官认为《商品混凝土月进度书》中的记录即为双方确认的供应量,不接受被告抗辩的因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结算时区分票算和图算、不采纳《商品混凝土月进度书》每期封面上被告预算人员标注的“本确认仅针对进度款的支付,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本案及类案进行梳理和总结:

      针对案涉项目不同施工范围,《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第4.1.1与4.1.2条对混凝土供应量的计算进行了区分。

       合同4.1.1条约定计量方式为“票算”,即按照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进行确定,确定的主要书面材料依据为送货单和双方一致确认的月进度书。合同4.1.2条约定计量方式为“图算”,即根据施工图纸建模后,通过模型直接计算相应施工范围内在不计损耗和钢筋体积的条件下所需的混凝土方量。

      造成前述不同计算方式的原因在于,混凝土供应方不但需要将混凝土供应至项目,还需要依据混凝土采购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混凝土的浇筑,而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部分浪费及损耗,如不可避免的爆模、超高、超厚等情况。混凝土采购方不会对损耗部分承担责任,双方在合同条款的协商中,设立条款约定按照施工图建模的方式来确定实际的混凝土供应量,该方式不会计算损耗部分。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并非所有施工内容均可通过结施图体现,如某些措施临时部分塔机基础、围墙基础、临时道路等;还有的属于建筑结构部分,如护壁、护壁桩、挖孔桩等,该部分虽有图纸,但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对浇筑量不好控,完全以图纸量计算对供应方的施工技术要求非常高,出于行业惯例以及目前生产水平、技术的考虑,大多数混凝土供应合同对该部分双方协商约定仍然以算票量为供货计量依据。

      另,律师在代理类案中,还需要对施工技术与计量的专业知识进行学习,做到有基础的知识储备。在本案中,票单及商品混凝土月进度书中对浇筑部位有详细记载,如基础部分有片筏基础、箱型基础、桩基础等;在对混凝土不同供应批次的记载中,有不同的标号、外加剂、泵送方式等,如果律师认为该部分与法律无关不去学习,只认识其中的汉字,则很难在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供施工图纸,原告作为混凝土供应一方就完成了浇筑义务时立即判断出原告代理人的主张出现了基本错误,继而影响接下来的举证组织。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

      对于分别按照图算和票算方式计算混凝土供应量的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应作为最终结算的计量依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实际供应的混凝土方量系案涉的重大争议焦点,而混凝土方量的计算则直接受到合同4.1.1及4.1.2的约束。

      就合同4.1.1条即票算部分而言,在施工过程中会相应形成的文书资料为送货单或进度书。送货单系原告方在供货时出具,交由被告有权代表人员进行签字确认的单据,对供应范围、供应日期、供应方量、供应混凝土型号均会明确记载,且将作为票算部分最终结算的依据。在送货单有效且符合合同约定要件的前提下,原被告双方依据送货单确定进度书中的供应方量和金额,由被告以此支付进度款。因此,原告作为送货单的出具主体,在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时,应由其对票算部分混凝土供应方量承担举证责任。

      就合同4.1.2条及图算部分而言,虽然在供货过程中也会形成送货单及月进度书等相应票单,但票单仅是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而非最终的结算依据。在本案中,合同4.2.1.2便明确约定:“按结施图计量:进度款支付结算暂按供货票单量办理。每月截止20日并在10日办理完毕,作为进度款支付,不作为结算依据”。针对图算部分,最终的混凝土供应方量需按照施工图纸建立相应的模型计算确定。在混凝土买卖关系中,采购人需向供应人提供施工图纸以完成浇筑,若约定区分图算与票算的,一般由施工图纸提供方对图算部分混凝土供应方量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作为施工图纸提供方,在双方并未办理最终结算时,应由其对图算部分混凝土供应方量承担举证责任。

四、法院裁判思路

      通过“买卖合同纠纷”“混凝土”“票算”“图算”相应关键词的检索,在合同约定需区分图算和票算时,人民法院均是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作为混凝土方量的计算依据。例如在四川康锐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建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19)川0105民初8432号,该案判决书已公开】,四川康锐特公司作为原告诉请被告四川建安集团支付货款及利息。该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混凝土用量结算:混凝土用量垫层以上部分均按图结算部分:⑴按甲方提供的盖审图机构审图章后的施工图纸结算,垫层以上部位严格按图纸计算预拌(商品)混凝土量(如修改设计按修改后的图纸计算)……混凝土按票据结算部分:⑴基础垫层、防水保护层、换填、道路、地坪、花架、找平层、化粪池、消防池、二次浇筑结构及零星混凝土等根据甲方签收确认的票据计算数量,零星混凝土供货的送料单需注明是零星供应,乙方供应的商品混凝土按票据结算时甲方有权采用随机抽样的办法,对乙方运输车的装载立方数进行过磅抽样检查……

       青羊区人民法院将混凝土方量结算的依据问题作为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四川康锐特公司主张混凝土行业的交易习惯系按票结算,同时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砼价格进行了调整,故应当按照票据进行结算;四川建安集团主张应当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进行计算。法院认定:“根据双方在《搅拌站合同》中约定,垫层以上部分严格按图纸计算混凝土量,且砼按图算计算部位应扣除钢筋所占体积量,根据此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图算的方式计算,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康锐特公司不得因任何因素和理由要求建安公司增调价格,以及双方对结算方式以及货款支付方式的约定来看,价格的调整只是用于进度款支付,而不能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故对于康锐特公司主张价格上调和按票据结算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该案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对该部分涉及票算和图算的区分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认定。

      因此,在合同明确约定需区分图算和票算的计量方式下,人民法院对合同做出有效性评价后,依据混凝土的不同供应范围区分图算和票算,属于对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可,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

五、经验与总结

(一)明确计量计算范围,避免重复约定

     普通买卖合同与混凝土买卖合同存在诸多区别,普通买卖合同多为一次性合同,即买受人足额支付货款,供货人提供对应数量且质量合格货物,交付和验收完毕后钱货两清即为合同履行完毕。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履行由混凝土施工的过程决定:混凝土的制备、运输、浇筑和养护,受《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调整。因此,供货人的供货行为并非一次性完成,需要遵循上述混凝土浇筑施工的技术和工艺要求并达到验收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混凝土供货数量属于不断增长的状态,供方完成供货后最终供货量的增减又必然影响合同签订时预估方量所对应的单价,往往双方还会签订数份补充协议调整价格。若需按照图算与票算两种方式分别确定不同施工范围的混凝土供应方量,必须要在合同中明确图算与票算的项目范围。通常而言,从建模角度来讲,项目主体部分易于图算,而项目不可视、非**性部分通过票算更宜。

(二)注意款项支付条款的适用

     在区分图算与票算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中,如何确定图算部分的进度款支付属于合同的重要条款。

     在混凝土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根据货物供应进度支付合同约定比例的进度款。进度款既包括图算部分也包括票算部分,确定的依据为送货单或进度书。在最终结算时,按照票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混凝土方量根据送货单或进度书即可确定,与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一致,但按照图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混凝土方量则是根据施工图纸模型的计算结果进行确定。因此,在支付进度款时,采购人应向供货人明确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得作为最终结算款的支付依据,并在进度款申请书、月进度书中明确记载“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最终结算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等相应内容,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施工过程管理应当更有序和严谨

     前文已述,图算的依据为施工图纸。因不计损耗的缘故,通过图算方式确定的混凝土供应方量通常小于通过票算方式确定的混凝土供应方量,由此导致货款结算金额相应减少,于供货人不利,故在争议发生时,供货人通常主张全部按照票算方式进行结算。为保证可按图算方式进行混凝土方量的计算,采购人一方(通常为施工总承包人)需要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管理上严格要求预算、生产和资料各个小组的工作人员就双方对图纸的建模、计算、核对并形成生产指令的过程进行详尽记录并且保存被查;对施工过程中图纸的变更导致混凝土供应和浇筑的变更及时办理签证;对出现案外人代为供应混凝土的情形及时形成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并共同确认供应量和计量计价的方式、支付的条件等。

    只有管理好过程,才能避免日后因产生纠纷在举证上出现困难,甚至造成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熊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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