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土石方工程的计量计价认定规则
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土石方工程的计量计价认定规则
作者:郑筱珺 杜川
【摘要】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应依据鉴定规范及对应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对案件双方诉争的事项出具鉴定意见。在本案中,因发承包双方均未能提供对争议的土石方工程量计量的基础证据,鉴定机构依据承包人举证的土石方收方记录复印件作出推断性意见。发包人通过举证,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定土石方收方记录复印件不能作为依据使用。发包人认为该项属于无证据证明工程量的事项,鉴定机构不应出具推断性意见。因该争议较为典型,现本案正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案件代理人将本案争议的土石方工程计量计价认定问题提出,尽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分析并欢迎大家讨论。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鉴定;土石方计量
案情简介
某工程位于西藏自治区某县,发承包双方签订某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工程所在地河流流域规划等问题,未能得到相关施工建设批复,水电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仅实施了合同约定范围外的部分生活区、办公区的施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承包人诉至法院,经承包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但因当事人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明原始地貌的证据资料,鉴定机构对土石方工程部分争议的分析为:经现场踏勘,生活区、办公区总坪挖填已施工,但该部分资料(土石方收方记录)质证有异议,且原被告均未提供原始地貌方格网与施工完成面方格网,证据链未闭合,且现已无法勘测原始地貌标高,因此无法核算总坪挖填方工程的工程量,故将该部分费用列为推断性意见。工程量推断依据为承包人提交的土石方收方记录(复印件),鉴定单价依据双方质证认可的水电站项目清单,根据清单中的主要项目单价表予以核实。
本案为郑筱珺律师团队代理案件,为本案发包人的代理人。本案原审一审法院判决全部采纳鉴定机构在无土石方计量依据资料情况下出具的推断性意见,就土石方工程部分判决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560万元;发包人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主要事实和依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认为,就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争议,完全采纳鉴定机构的推断性意见证据不足,所以法官酌情以自己的计算方法将土石方计量和计价用数学公式推算,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227.5万元。发包人上诉后目前该案正处于重审二审的过程中。
本案争议焦点
在双方都举证不能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应当采纳鉴定机构的推断性意见?
(一)推断性意见的定义及双方的争议焦点
《GB/T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5.11鉴定意见一项中规定:“5.11 .1 鉴定意见可同时包括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5. 11 .2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作出确定性意见。5.11 .3 当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应作出推断性意见。5. 11 .4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又不明确作出决定的,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作出选择性意见,供委托人采用”。
根据造价鉴定规范对推断性意见的定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双方确认虽水电站工程项目未能实施,但承包人实施了部分生活区和办公区的施工,该部分施工必然涉及部分土石方工程。在双方都不能提供原始地貌资料、网格图等基础资料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以承包人提交的土石方收方记录复印件作为土石方工程的计量依据,以水电站项目施工合同清单中约定的单价为计价依据作出土石方工程量的造价金额鉴定意见。而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举示了土石方收方记录复印件,并声称其上签字确认土石方计量的两个自然人系代表发包人签字,然而,经过数次庭审证明该证据不真实,故,不能作为土石方计量依据,在土石方工程量计量缺乏基本依据的情况下无从计价,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承包人承担其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土石方工程量的计量依据
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附录中清单项目设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土石方工程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及回填工程;其中每一项的计算规则都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如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1)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项目特征描述:土壤类别、弃土运距、取土运距。
(2)挖一般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m³”计算。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项目特征描述:土壤类别、挖土深度、弃土运距。
(3)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按体积“m³”计算。基础土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项目特征描述:土壤类别、挖土深度、弃土运距。
(4)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以厚度以体积“m³”计算。
(5)挖淤泥、流沙,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m³”计算。挖方出现流沙、淤泥时,如设计未明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其工程数量可为暂估量,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
(6)管沟土方以“m”计量,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以“m³”计量,按设计图示管底垫层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无管底垫层按管外径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不扣除各类井的长度,井的土方并入。管沟土方项目适用于管道(给排水、工业、电力、通信)、光(电)缆沟[包括人(手)孔、接口坑]及连接井(检查井)等。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另土石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折算,如下图:
综上,挖土方平均厚度应按自然地面测量标高至设计地坪标高间的平均厚度确定,在本案缺失地面原始地貌数据的情况下,挖土方的数据就无法确定,从而更无法确定接下来的石方工程及回填工程的工程量。承包人仅举证其为土石方工程所准备的人工和机械设备数量,不符合土石方工程计量的规范规则的基本要求。
(三)土石方工程的计价依据
发包人代理人认为,本案若无法确定土石方工程的计量,便无法确定土石方工程的计价。
本案中,鉴定机构以双方签订的水电站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一《水电站项目清单》载明的数据为计价依据。但附件一编制说明2、记载:“在清单编制当中,未含部分(1)埋石混凝土;(2)混凝土砌体;(3)闸坝整改;(4)开挖回填,以上综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确定综合单价,工程量以实际为准(2017年6月10日之前,确定以上各项及其他设计项目未定价项目的金额综合单价)”。而水电站工程量表中所涉厂房部分石方开挖及回填的量、价均为空白,备注为“以实际产生的量为准”。主要项目单价表(混凝土)中记录土方开挖价格为80元每立方米、石方开挖为200元每立方米、土石回填为80元每立方米。
鉴定机构在缺乏计量依据的情况下,将上述资料中涉及土方开挖、石方开挖和土石方回填的价格作为本案承包人土石方开挖及回填的价格,属于计价依据适用错误。
经验与总结
因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无生效判决。发回重审过程中发包人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现发回重审二审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还未明确该案是否应进行重新鉴定,截止本文发稿时尚无法判断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是否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范进行判决。但本案的争议足以提醒发承包双方务必重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尤其在能够预判施工合同可能因规划原因无效、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承包人而言,对自己已经实施部分施工部分的工程量计量和计价依据要尽早与发包人进行确认,还应当尽量以公证证据保全的形式固定施工场面;对于发包人而言,更应当就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产进行全过程管理,对承包人的施工进行检查和确认,对发包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积极履行对承包人的施工成果进行检查的义务,将导致本文所介绍的诉累及较大的诉讼损失风险。
责任编辑:熊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