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工伤赔付后,是否还有权向车辆保险公司主张赔付 ——以保险公司为视角

发布日期:2023-4-3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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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垃圾清运公司员工上班期间被同事开清运车撞死,已选择工伤赔付后,无权再主张车辆保险公司赔付。

【关键词】员工;工伤保险;意外险;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4日,邓某驾驶川AAP592号“福龙马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武侯区武草路垃圾中转站内转运垃圾,16时20分许,邓某驾驶川AP59号“福龙马牌”中塑特殊结构货车在站内倒车时,与车尾装卸工人张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倒地受伤,车辆无损失,张某经四川现代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日2时52分元亡。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载明此事件在武草路垃圾中转站房内发生,故此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该事件属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管辖范围的案件。后以涉嫌交通肇事为由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处理,但截止目前无任何结果。
    2020年5月11日,成都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清洁公司)(甲方)与廖某、吴某、张某某、吴某某(乙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载明乙方确认其为张某**顺序继承人,廖某系张某妻子、吴某系张某之子、张某某系张某之女、吴某某系张某之女。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已承担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殡葬服务费及张某家属的交通费及住宿费。此外,甲方还需赔偿乙方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630000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乙方共同收款人为吴建强。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相关一切赔偿受益人均为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主张任何权利。某清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吴某转账200000元,于2020年5月15日转账200000元,于2020年9月22日转账200000元、30000元。
     张某、邓某均系某清洁公司员工。事故发生后,某清洁公司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主张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2021年7月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1民终12364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A保险公司向某清洁公司支付相应保险赔偿金。

    2022年原告廖某、吴某、张某某、吴某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武侯法院起诉,主张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裁判观点

    张某因案涉事故死亡,其家属享有选择权,可以请求雇主赔偿,也可以选择侵权人赔偿。张某的雇主与侵权人邓某的雇主均为某清洁公司。张某的家属可以选择某清洁公司承担雇主责任或者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张某的家属原告与某清洁公司签订《赔偿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双方在《赔偿协议》注明了“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的相关 一切赔偿受益人均为甲方,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得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款主张任何权利。”等字样,表明双方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已经作出处分。现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再存在纠纷,原告再请求某清洁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三、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

    1.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围绕此争议焦点,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调取交警资料,交警资料载明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

    2.本案原告损失已在他案中处理,是否还应得到支持;

    3.本案驾驶员责任大小。

    律师认为:1.依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适用工伤和人损同时主张情形;2.《赔偿协议》客观真实,是死者家属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协议时就是考虑只能选择一个主张所以当初在协议中明确死者和邓某是同事关系,明确各项损失,明确死者家属后续不得再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3.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要赔偿的前提是某清洁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某清洁公司再行担责就会存在双重赔付问题;4.即使保险公司依据条款要担责也是侵权人有责,目前没有任何司法机构认定邓某有责,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吴登云,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合同、保险、汽车销售、餐饮酒店服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行业等。

责任编辑:刘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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