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感悟

发布日期:2023-4-6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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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在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委托人要求合同相对人的上上级单位承担合同责任,致使案件的处理面临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巨大挑战。为满足委托人如此特殊的要求并争取赢得胜诉,律师不仅要在合同事实、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分析中寻找其可能性,更要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诉讼技巧和经验,准确、高效地做出判断,在搜集证据的基础上,抽丝剥茧地发现合同相对性可以被突破的切入点,尽忠职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合同纠纷;诉讼;突破;合同相对性  

    我与本所律师合作代理了一个重大工程合同纠纷案。在本案中,能否要求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成为重大焦点。本案经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人民法院的二审,历时六年的辛苦工作,我们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综其办案思路和办案过程,感悟良多。

一、我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入细致的调查成果,成功地满足了委托人要把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列为被告的竞标条件成为代理人

    我们的委托人即本案的原告发现与之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已无资产、完全没有支付能力,认为只有把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作为被告,才有可能收回工程款。为此,他们采用了竞标的方式遴选代理人,其竞标的核心条件是代理人必须做到将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列为被告。我们和其他数家律师事务所参与了竞标。

    为了达到竞标条件,我拷贝了委托单位上百份中英文资料,回律所后在其中仔细寻找线索,终于在一堆英文资料中发现了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为案涉工程成立过指挥部,于是,我们便提出了可以把指挥部作为突破口,进而把上上级单位确定为被告的思路。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对案涉工程在不同时间订立的四份合同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主体的状态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了2011年8月签订的《设计合同》、2012年12月签订的《地管干管和道路工程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包一合同)、2013年1月签订的《土建和钢结构工程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包二合同)、2013年2月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包三合同),分别为设计、采购、施工等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而提出了究竟是分别以设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等三个案由立案还是将其统筹起来作为一个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的重大问题,最终,我们选择用一个案由即合同纠纷案由立案,并把被告确定为两个,其一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及其指挥部,其二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及其执行部。

    我们对案件的代理思路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与赞许,因此,我们也就顺利地成为该重大合同纠纷案之原告的代理人。

二、我们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使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最终被认定为被告,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委托人关于把上上级单位列为被告的要求,使本案代理工作走上了需要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复杂与艰难的历程。历时六年的博弈,全方位地考验了我们代理律师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技巧。

    由于案件的争议标的较大,该案的一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因指挥部无人接收起诉书,原告撤回了对指挥部的起诉,被告则成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相对方)和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以下简称被告上上级单位)。

    2017年3月,**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同意原告对《地管干管和道路工程及施工总承包合同》、《土建和钢结构工程采购及施工总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

    2017年3月,第二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法庭对四份合同是否应分开审理、设计合同应付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包一、包二、包三合同的欠款是多少、损失是多少、被告上上级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2018年5月,第三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原被告对交给鉴定机构的一大车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耗时整整一天。

    2019年8月,第四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双方对造价鉴定中原告新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2020年7月,第五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法庭对原告增加和变更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在此次开庭中,我们以原告名义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报告错误之处提出了专家意见,法庭要求鉴定机构作补充鉴定报告。

    2021年1月,第六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对原告提交的新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2021年7月,第七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法庭对被告上上级单位是否应该承担本案的合同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上上级单位辩称自己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因在于原告起诉的依据是其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四份合同,案涉项目的立项主体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的母公司,四份合同的签订主体、履行主体、支付主体均为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被告也只能是签订合同的相对方。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上上级单位行使了一定的合同权利,但仅是履行国有公司股东对其内部子公司的管理程序和国有资金的监管程序,发挥的是协调和内部控制作用。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上上级单位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2021年11月,高级法院判决被告上上级单位和被告合同相对方支付(一)设计费欠款;(二)包一、包二、包三欠款、(三)支付采购、施工及管理费用损失。

    2021年11月,被告上上级单位和被告合同相对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二、三项判决中被告上上级单位承担责任的内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包一、包二、包三欠款的内容。

    2022年7月13日第八次开庭。

    本次开庭是**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经本次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突破合同相对性并赢得胜诉是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责权相一致原则之关系进行深入的理论思考密切相关;是与充分重视长期积累实操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密切相关;是与敢于突破思维惯性的限制、勇于把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现实的法律实践相结合密切相关

    涉及本案的四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原告和被告合同相对方,如要让被告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作为被告进而承担责任,则必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众所周知,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确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订立与履行合同以及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然而,在深刻理解该原则的实质和真谛后,就能够使之与具体的合同纠纷处理实践有机地相结合,并在权责相一致的原则的指导下,突破该相对性原则。为此,我们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力争找到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在合同项下的工程中的作用、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经过调查发现,本案所涉的工程项目系政府项目,长期的办案经验告诉我,政府习惯成立项目指挥部,因此,我从指挥部这个概念入手进行了调查,果然查到了被告上上级单位确实为该项目成立了项目指挥部。这个指挥部针对涉案项目召开了多次工作会议并有详细的会议纪要,其中一份会议纪要特别明确地载明了被告上上级单位是项目的主要业主,工程建设指挥部是整个项目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也即指挥部不仅仅是一个监督者,而且是项目的实施组织者。

    通过指挥部,我还查到了发改委关于被告上上级单位作为该项目业主的批文以及《协调合同》、《结算管理办法》、《关于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通知》等诸多关于被告上上级单位独立投资该项目的证据。其中,指挥部的会议纪要载明了指挥部是由被告上上级单位人员组成,资金由被告上上级单位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被告上上级单位委托下属全资子公司作为业主代为签定合同、由指挥部选择承包商;《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了项目竣工结算由被告上上级单位负责;《关于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的通知》载明了由被告上上级单位成立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该项目的招标。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四份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原告与被告上上级单位。

    立案后的2018年3月,我还在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管理机构调取到被告上上级单位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不动产档案馆查到该工程的不动产全部登记在被告上上级单位名下。

    2021年11月,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虽然被告上上级单位不是签订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但案涉合同所涉项目系一体化项目的一部分,被告上上级单位作为一体化项目主体及项目用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对一体化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结算中,被告上上级单位均有参与,案涉合同中也有关于被告上上级单位权利义务的约定,案涉项目所涉工程施工许可证亦载明建设单位为被告上上级单位和被告合同相对方,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上上级单位系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其请求被告上上级单位与被告合同相对方共同承担本案合同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上上级单位和被告合同相对方不服一审判决,均上诉至**人民法院,2022年9月**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虽被告上上级单位不是合同相对方,但被告上上级单位作为一体化项目主体之一,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及建设单位,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亦载明建设单位为被告上上级单位和被告合同相对方,2010年5月4日被告上上级单位工程建设指部指挥长联席会议**次会议纪要也载明:被告上上级单位作为一体化项目的主要业主,工程建设指挥部是整过项目建设的组织、指挥、协调机构,不仅仅是一个监督者,而且是项目的实施组织者。上述事实表明被告上上级单位在案涉项目中占据**支配与控制地位,是案涉合同的实际签约、履行主体,根据权责一致原则,一审判决被告上上级单位与被告合同相对方共同承担本案责任,并无不当。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也担心由于没有相应的案例支撑,法院会驳回原告对被告上上级单位的起诉。为此,我用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反复查找相关资料、案例、法律和司法解释,在此过程中,不断突破自我,破除法条思维和案例思维的限制,从建设工程的立项、管理、施工等惯例着手,找到了指挥部这个切入点,从而解决了把合同中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作为被告的适格问题,最终不仅获得了高级法院的一审支持,还获得了**人民法院的二审支持,历时六年的诉讼案件终于以原告胜诉而尘埃落定。

四、发扬律师的专业和职业精神,认真审视当事人诉求的合理性,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代理律师的天职,也是律师不错过任何一个代理工作机会的法宝

     我们在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竞标时就已经意识到,要代理委托人把上上级单位作为承担合同责任的被告就必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在诉讼中要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十分艰难的,有很多限制性条件,需要充分的事实依据。但委托人自己没有也无法提供能够把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列为被告的证据资料,其诉求遭遇质疑,其他律师事务所明确表示根本办不到。

    而我们认为,委托人想把合同相对方的上上级单位列为被告是因为只有如此,他们的工程款才有可能收回,这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诉求。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尽**努力用合法的方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为此,我们夜以继日地、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资料,另辟蹊径地从指挥部着手,在指挥部的成立、作用、功能等信息中找到了被告上上级单位与案涉合同的相关资料,查到了被告上上级单位作为业主的立项、用地、建设的许可性文件,从而锁定了被告上上级单位应承担合同责任的事实依据,为委托人的诉求找到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支撑,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支持与维护找到了希望,最终带给了委托人胜诉的喜悦。

    律师认真审视委托人的诉求,也是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视的视角、审视的路径、审视的方式,都将成为律师能否成功获得代理业务的重要影响因素。

    本案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点,无论从法院审理工作看,还是从律师代理工作看,都具有十分显著的意义,对本案的审理工作和代理工作进行反思与总结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简介:秦泽均,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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