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合论坛 | 拒绝尸检,死因不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以某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案为例

发布日期:2023-4-20来源:君合律师浏览量: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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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身意外险中,当被保险人死因不明且家人拒不配合查明死因时,其家人对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对此减少赔偿或拒赔。

【关键词】 拒绝尸检;其他疾病 ;死亡原因不明 ;保险法;拒赔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李某的父亲李某伟被其姐姐发现死于家中,后经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记录》和公安局开具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伟死亡原因非他杀,但因其死亡前20小时醉酒摔倒导致脑后缝合10针,且具有癫痫患病史,在无明显外伤及诱因下,导致其死亡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警方告知赵某(系李某伟妻子)需要做尸检才能查清死亡原因,如果不做尸检,假如死者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可能会导致因死亡原因不明保险公司拒绝赔保,赵某表示知情但仍然拒绝做尸检。

    2021年12月22日,赵某得知李某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立即核实情况。经核实,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伟患有癫痫,生前曾因发病严重分别于2020年及2021年两次住院治疗,治疗时间均为15天以上。2021年11月29日,李某伟因醉酒摔倒,导致后脑勺缝针。事故发生后20个小时,其在家中死亡。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医院急诊的记录,死亡原因处载明“迟发性颅脑损伤?”“死亡原因待诊”,均为推断性结论,表明警方及医院也无法确定李某伟的具体死亡原因,事故发生后其家属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核定死亡原因,无法证明李某伟的死亡原因属于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因此拒赔。

    赵某与李某不服,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付赵某和李某共计17.7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李某5.31万元。

三、裁决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李某伟的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派出所民警询问赵某是否对李某伟的遗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情况下,赵某等家属均表示不解剖,并进一步告知赵某不解剖尸体就无法确定死亡原因,假如死者购买了意外保险,保险公司就不会进行赔付的情况下,赵某仍明确表示不解剖,致使李某伟的死亡原因客观上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并且,赵某虽然为普通民众,不了解尸体解剖鉴定的意义及产生的影响,但是本案确因赵某、李某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李某伟的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明,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判断李某伟死亡系因癫痫或迟发性颅脑损伤或者其他原因甚至多因共同导致,赵某、李某对李某伟死亡原因无法查明存在过错。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四、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伟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若属于意外事件,则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在医院和警方均不能直接断定死亡原因加之其具有“癫痫患病史”以及“醉酒摔倒”的多重因素介入时,查清其死亡原因可行的**合法途径就是尸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之规定,赵某、李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李某伟死亡原因属于保险赔保的范围的材料,但赵某、李某明知会影响赔付结果而依旧拒绝尸检,导致本案的**的、直接的关键证据无法获取,保险公司也是在死者下葬后才收到理赔申请,申请尸检的条件已经灭失,赵某和李某对此具有过错,因此赵某、李某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律师建议,在购买了人身意外险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突然死亡但死亡原因无法查实时,其家属应当听从公安机关或相关专业机构的建议,解剖尸体,及时查明死亡原因,固定证据,才能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有正当依据,避免因证据不充分而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简介:杨茜,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业领域:办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民间借贷纠纷等。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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