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依!谁是孤寡老人的监护人? ——老人说了算!
【摘要】我们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会面对各种各样工作上、身体上、生活上的问题,为了保障一个家庭、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正常运转,针对人生的不同阶段,不同人群,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渐渐形成了不同的监护制度,通过监护制度,由监护人代为或协助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有效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这里,让我们从法学这个角度来看一看监护权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监护权;遗赠扶养;遗嘱;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一、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医疗救护、财产处理及法务代理等监护职责❶。),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针对的是未成年子女❷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❸。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❹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遗嘱监护❻: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五)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六)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对于空巢家庭、失**庭、丁克家庭、独居者、残障人士等,他们又想如何度过自己的余生呢?哪一种监护方式更适合他们呢?
答案是——意定监护。
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借鉴了英美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和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的权益,特别是老年人这个群体,使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
意定监护制度是指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能力预先选任信赖之个人或组织作为将来自己被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之监护人(并不限于法定监护人),并与之订立委托监护协议,由本人将自己的监护事务(包括生活、医疗救护和财产管理、债务处理等事务)的全部或部分代理权授予监护人,在本人因年老、精神障碍或其他丧失判断能力的事实发生时协议生效的法律制度。
四、意定监护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签订书面协议;
(二)协议内容涉及意定监护协议中的被监护人,将来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约定的单位或个人成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三)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成为意定监护人仅需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自行达成书面意定监护协议即可。公证非必要程序,但意定监护协议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避免意定监护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实践中,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建议对《意定监护协议》办理公证。
五、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不一致并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这时应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一)案例分享
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孙某某的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现孙某某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孙某乙及其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审理中,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不愿意让孙某甲担任监护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十分坚决。考虑被监护人孙某某的实际状况,孙某甲在客观上无法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亦未将监护责任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从有利于被监护人孙某某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希望孙某乙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某某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某某的财产。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相冲突的变更监护权案判决。法院既考量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又考量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多次征询被监护人意见,并突击走访被监护人家中和居委会,了解其真实生活与医疗等情况,综合各方因素,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了“失智”、“失能”老年人的合法利益❼。
六、重点: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遗赠的区别
意定监护VS遗赠扶养VS遗嘱
区别 |
意定监护 |
遗赠扶养❽ |
遗嘱❾ |
主体 |
包含继承人在内的个人和组织 |
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和组织 |
立遗嘱人 |
产生方式 |
协议约定,代理权 |
法定生养死葬 |
单方进行 |
是否有偿 |
没有明确规定 |
明确享有受遗赠权利 |
无 |
监护制度的兴起和完善,对于多数人来说是适用于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的制度,实际上,不仅弱势群体需要监护,成年人群体也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提前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安排自己有限的时光更加有质量,针对中国公民的养老需求,传统的有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等制度建设。无论是监护制度还是其他制度都是实现每个人生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有力保障。
监护制度的兴起和完善,对于多数人来说是适用于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的制度,实际上,不仅弱势群体需要监护,成年人群体也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制度提前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安排自己有限的时光更加有质量,针对中国公民的养老需求,传统的有遗赠抚养协议及遗嘱等制度建设。无论是监护制度还是其他制度都是实现每个人生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有力保障。
注释及参考文献
注释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❻**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❼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参考文献
1.郑晓剑:《<民法典>监护人责任规则的解释论———以<民法典>第1188条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22年第4期;
2.万方:《法律适用》2023年第4期。
作者简介:王 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业领域:民商事法律事务、公司法事务。
责任编辑: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