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拟人化”背景下,离婚时宠物的归属问题
【摘要】宠物在日常生活中除了物的属性外,更多地被赋予了情感色彩,将宠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归属时,应有别于一般的财物分割。
【关键词】 宠物;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宠物的“抚养权”
近段时间刷小视频浏览到小情侣分手后又去对方家中“偷毛孩子”的视频,“毛孩子”的主人把宠物视为自己的玩伴、甚至是家庭成员,从而简单的主人与宠物的饲养关系,随着“毛孩子”的登堂入室、养宠“拟人化”已经逐渐升级为亲蜜朋友、甚至是家中的一份子,而大家对此也给予高度理解。这时候,如果是夫妻二人在离婚纠纷中出现男、女双方都想要争“宠”的情况发生,那么,“毛孩子”的归属权如何判定呢,宠物归谁所有呢?怎么分呢?且听下文。
一、宠物的法律性质?
宠物被赋予了“拟人化”的属性,但宠物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主体“人”的地位,属于客体“物”的范畴。同时,宠物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具有经济价值,且宠物主在饲养过程中持续所付出的财力、人力也赋予了宠物更高的情感价值,这使得宠物具有的财产属性对应了更高的财产价值。
二、能否在离婚时对宠物进行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规定,宠物属于财产的一种,宠物主对宠物享有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饲养的宠物,应当属于上述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宠物在离婚时是可以请求分割的。
三、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宠物应如何分配?
虽宠物可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宠物是有生命的,不同于其他的财物。在与宠物的朝夕相处中,很多人已经把它当成了自己的亲人、朋友。在这个层面上,宠物不仅仅是“物”,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情感需求和心灵寄托。因此,将宠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有别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对宠物进行处置。
在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并且对房、车等财产处置问题均达成共识,唯独对一只二人婚内共同照顾的宠物(拉布拉多犬)争执不下。丈夫王某认为宠物是自己购买,且日常吃喝均由其自行照顾的,感情深厚,该宠物应由其继续照料;妻子赵某则认为虽然自己平时较少照顾宠物的生活起居,但其经常陪宠物散步,宠物已经成为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宠物是由王某购买,并且平时也是王某照顾较多等因素,法院认为宠物的所有权归王某更为合适,但赵某对宠物亦有感情,可适时探望。最后,参照该意见双方达成调解。
由此可见,虽宠物主们更多的把宠物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但“拟人化”养宠是宠物主非常主观的感受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拟制,所以法官并不能依据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司法裁判。司法实践中,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宠物归属的确定:
(一)宠物的购买时间:如果婚前购买,一般按婚前财产计算;如果婚后购买,不论是一方还是单方购买,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宠物的购买方: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宠物判归购买方的几率相对高一些。
(三)宠物的日常照料方:即宠物的日常起居,照顾更多的一方获得宠物归属的可能性更大。
(四)宠物的费用承担:承担了更多的经济支出也可以作为主张宠物归属的条件之一。
(五)与宠物的亲密程度:该条件主观性较强,在有实际操作空间的案件中可以尝试测试宠物与夫妻双方的亲密程度,作为判决宠物归属的参考条件之一。
(六)宠物生活的环境:比如家庭成员中有对宠物毛发过敏者,或者有虐待宠物可能的,则更不利于争取宠物归属。
四、为了获得宠物归属,能够做些什么呢?
(一)注意保留日常照顾宠物的证明材料,如照顾宠物吃喝拉撒、陪伴宠物遛弯、带宠物打疫苗、看病的照片、视频等;
(二)收集为宠物消费的记录,如购买宠物零食及用品、为宠物洗澡美容、宠物医疗等支付凭证;
(三)如果出现情感危机,建议将宠物带在自己身边。
律师感言:分手后为了宠物对簿公堂,总是好过没有责任心地弃养。宠物,是你人生中的一部分;而你,却是它的一辈子。愿所有的“毛孩子”,都能够被温柔以待。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作者简介:赵雨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施工等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责任编辑:陈 琳